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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时间,依法不予审查并批评教育!

2023-03-30 18: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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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并对陈某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原告吉安市某五金店诉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后,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审理。承办法官向陈某释法说理后,陈某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故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之规定,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被告陈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依法不予审查。承办法官随即向陈某发出了《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并对陈某为拖延诉讼时间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条款的规定是为了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足,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诚信、正当行使该项权利,不得借此实施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造成诉讼程序的严重拖延、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对此人民法院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

诚信是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是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在此,提醒各民事诉讼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供稿丨张小波、肖倩文

编辑丨曾 芳

校稿丨万 玥

审核丨彭 晨

签发丨杨洁辉

原标题:《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时间,依法不予审查并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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