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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一般人格权保护,哪里侵权“典”哪里

2023-03-29 18: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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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益进行全面保护,不仅保护各项形成共识业已权利化的具体人格权,还设置了一般人格权,保护尚未取得法定权利名称的人格利益,尤其是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各种新型人格利益,从而适应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一般人格权设置的价值基础是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在具体适用上必须注重厘清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关系,方能准确运用一般人格权条款来实现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充分保护。

(图片来源网络)

张某诉罗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梅君

基本案情

张某与罗某原系同单位同事,均居住在单位宿舍楼。张某将新购买的电动车停放在一楼杂物房楼梯口下,自停放电动车后,经常发现该电动车坐垫及后背箱上有吐痰物,导致其每次用车时都有一种被吐痰的心理作用,用车心情极不愉悦。为查明是何人所为,张某日夜蹲守无果,无奈之下只能安装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抓拍到邻居罗某在上楼梯时往张某的电动车坐垫及后背箱吐痰的行为。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在原单位群里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安装的监控设备的费用及更换一辆同品牌的电动车。

案件焦点

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

裁判要旨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一般人格权。张某与罗某原为同事,又同住在单位小区同一栋住房,本应建立文明、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但罗某却无故多次恶意向张某停放在楼梯口下的电动车吐痰,包括张某在内的小区住户在知道后都会感到不适、厌恶,更是让张某感受到被鄙视、侮辱,构成了对张某人格尊严的损害。罗某的行为在其单位和小区内造成极坏的影响,构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由罗某在单位微信群里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罗某已经清洗张某的电动车,电动车能够正常使用,张某要求更换一辆同品牌的电动车,于法无据。张某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其要求赔偿误工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安装监控设备不是张某维权的唯一手段,且该监控设备仍可以由张某使用,张某要求赔偿安装监控设备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该条款以列举的方式对具体人格权进行了规定,生活中为群众所熟知。当一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请求司法保护呢?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给出了解题思路,该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一般人格权”条款,当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就可以据此维权。

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人身自由”即身体活动自由和精神活动自由;“人格尊严”即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工作生活背景,以及基于地位、声望、名誉等各种因素而形成的人格价值以及得到社会、他人尊重的品行。张某作为民事主体,享有人格尊严。罗某经常性地朝张某的电动车吐痰的行为与中国传统的礼仪准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表示了对张某的厌恶与鄙视,是对张某人格尊严的侮辱。有观点认为,吐痰行为是针对电动车而非张某本人,应适用物权保护纠纷中的排除妨害纠纷审理。这样的理解忽视了对张某人格尊严的保护,也不符合社会价值评判标准。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人格权法益要高于其他法益,故在涉及权利保护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较高位阶的法律。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适用上的厘清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了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列举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利。涉及人格权纠纷时,在条款的选择适用上应当先穷尽具体条款之后,才能适用一般条款进行裁判。因此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方才能够加以适用。有观点认为,本案可属于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罗某的侮辱行为表现为个体对个体私下的侮辱,明显区别于名誉权中造成被侮辱者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因此,无法直接适用名誉权侵权。故将罗某的行为纳入适用一般人格权侵权进行调整,符合法律条文的规范适用。

人格权侵权责任的承担

人格权侵权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可以作为人格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上述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于非财产救济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遵循适当原则。《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1000条第1款亦规定了:“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在本案中,罗某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有:张某的电动车遭受污染、张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小区居民对该行为的厌恶。张某主张罗某在小区微信群里向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与罗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相一致,但张某主张赔偿一台新的电动车则超越了罗某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范畴,故不应当得到支持。张某主张赔偿务工损失、赔偿安装监控的费用则与罗某的侵权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当得到支持。

百色中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一般人格权保护,哪里侵权“典”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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