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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农民工讨薪难 晋源法院为农民工解“忧薪”
原创 晋源法院 晋源法院
农民工讨薪难
晋源法院为农民工解“忧薪”
我为群众办实事
2023年3月14日,我院成功调解了一起12名农民工联名讨薪纠纷案件。
01
案件详情
2021年初,12名原告通过工友介绍受雇于被告,跟随被告先后在山东、晋中、太原等地务工,直至2021年底工程结束。经结算,被告向12名原告支付了四分之一的工钱后便以没钱为由不再支付,之后通过劳动局、劳务公司等多方协调,被告向12名原告再次支付了部分工钱,剩余工钱在晋源区劳动局的协调下,被告向12名原告出具了欠条。现12名原告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钱。
调解中,承办法官详细的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多次与原告代理人进行沟通,与代理人一起做原、被告的工作,并向当事人讲解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引导平复原告们的情绪,向被告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承办人的坚持不懈、结合情理与法理的调解下,12名原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也积极配合工作,使得原、被告各方达成协议:被告对12名农民工的工钱进行分期履行,最终签订调解协议。本案的高效调解,帮助12位农民工兄弟顺利讨回血汗钱,正是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好诠释。
02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集体讨薪案,涉案人数多达12人且均为60岁以上老年人,虽然案涉标的很小,但也是基层民工群体的“血汗钱”。我院本着“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农民工利益无小事”的职业理念和高度负责精神,无数次与各方当事人协调、沟通,真正做到了让农民工不忧“薪”、不犯“酬”,充分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03
法官普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以案说法】农民工讨薪难 晋源法院为农民工解“忧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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