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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争鸣】关于盗伐林木罪及滥伐林木罪刑事立法方面的三点问题之我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破坏生态环境类型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率明显降低。但额尔古纳市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盗伐滥伐林木仍是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要违法犯罪类型,此种现象不仅反映出部分犯罪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谋取经济利益,也反映出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与刑罚惩处力度较低。
保
护
环
境
人
人
有
责
一是我国现行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共九条,具体规定了15种不同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主要涉及环境污染、破坏自然环境、捕杀野生动物、伐毁重点保护植物等方面,但是却忽略了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全链条惩治,目前对于此类犯罪的司法解释存在一定滞后性。例如:为了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活动,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司法解释、但是解释规定的打击对象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分子本人,在大多数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案件中,实施犯罪活动的不仅仅是犯罪分子自己,他们通常雇佣工人砍伐、盗挖树木,并雇佣车辆运输销售等,司法解释没有对此类间接帮助行为者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案例案件中,只能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处理,有些地方也可能不处理。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新修订后,明确规定林地上的树木采伐需要取得相应的采伐许可证,而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侵犯其他地类上林木的行为也多有发生。目前其他地类上林木的采伐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配套法规不健全,案件裁判不容易处理。
三是对于林地、草地、农业用地等地类类型,林草部门和自然资源局认定标准不统一。侦查机关在对地类认定过程中,有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认定,有的根据林业一张图认定,有的根据国土二调认定,还有的根据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现状图、规划图进行认定。认定依据繁多且不统一,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法院应根据什么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缺乏明确的认定依据,争议较大,这方面暂时仍未有统一的裁判标准。
原标题:《【法律争鸣】关于盗伐林木罪及滥伐林木罪刑事立法方面的三点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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