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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法院发出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申报表

2023-03-28 16: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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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集贤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发出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这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集贤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申报表。

图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图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4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由于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宋某以与张某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承办法官经多次调解和好未果,且宋某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的财产较多,金额较大,为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防止并遏制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向宋某、张某送达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并指导当事人按时、按要求要求进行财产的申报。

法官说法

张艳

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一庭

二级法官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举证上限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平日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状况无法应知尽知,导致法院在调查夫妻共同财产时难以全面掌握夫妻财产情况。集贤法院制作的告知书和申报表写明了相关法律依据、财产申报的范围和指南,并明确了申报期限以及虚假、隐瞒申报和违反申报期限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全面具体,利于最大限度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财产问题,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图文丨张艳

编辑丨苑凯

审核丨李月菊

原标题:《集贤法院发出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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