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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确保一键关闭,杜绝弹窗广告“想弹就弹”
互联网广告有了细化新规。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困扰日常生活的弹窗广告、开屏广告等新兴广告形态作出规范。《办法》要求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网络广告本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但弹窗广告却令人难以忍受。除了肆无忌惮“想弹就弹”影响用户正常浏览之外,其“精准推送”背后还触及敏感的信息安全问题。更有甚者,有些不法商家通过主页劫持给弹窗广告“加戏”,导致出现色情暴力等信息。
无孔不入的弹窗广告,是网络时代的“牛皮癣”,公众深恶痛绝。《广告法》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法规不可谓不明确,但真正落地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适应规则、罚则。
弹窗广告虽然很烦,但这种“小事”鲜有人较真。另一方面,此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关闭标识的像素、大小等具体的技术参数,这就给了一些商家打“擦边球”的机会:比如把关闭的标识做的特别小,或者把关闭按钮做得很不显眼。
违法代价极低,这就助长了某些商家的胆量,依然我行我素者不乏其人,有时用户点击后非但不能关闭广告,反而会进入广告页面,越关越烦。更有甚者,据媒体曾披露,弹窗广告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投入2万元即可弹窗100万次,或者按受众点击量收费,每次点击收费0.1元至0.3元。随着弹窗广告乱象的愈演愈烈,连车载导航和汽车中控屏上也被“弹窗”,这种影响行车安全的广告行为,尤其令人闹心。
治理互联网广告乱象,关键是要动真格。《办法》的出台,优化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有利于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办法》对“一键关闭”情形进行细化,明确列举不得有下列行为: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有了这些详尽的规定,想钻空子的商家就没有了打“擦边球”的空间。
不仅如此,《办法》还增设了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违背规定者,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智能家电、导航设备、智能交通工具等屡屡弹出广告,影响消费体验甚至交通安全的问题,《办法》也明确作出相应规制。
面对弹窗广告的技术霸凌,执法首先要硬起来,对运营商、软件、浏览器平台等加强监管,广大网民也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方合力,才能杜绝弹窗广告“想弹就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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