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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 借贷合同无效

2023-03-24 16: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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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碍于面子,贪图民间借贷高额利息,“偷鸡不成蚀把米”,民间借贷出借人切勿这样干,需警惕!

基本案情

原告汤某、被告赖某通过生意往来认识,被告因经营生猪养殖场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承诺支付原告“丰厚报酬”。原告手中无灵活资金,但考虑到可观的利息“回报”,遂于2021年12月21日从银行贷款200000元,并将该200000元以转账的方式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汤某银行贷款资金合计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22年12月21日,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借款人赖某。”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被告因生意不景气欠债较多“玩失踪”。原告因此起诉,要求被告赖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另查明,原告向银行贷款的本金为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85%,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计算为9700元。

处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向信用社贷款后将贷款转贷给被告使用,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该规定,原告通过套取银行贷款后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为原告汤某,被告赖某应返还原告汤某借款二十万元,原告汤某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由其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呈上升趋势,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民间借贷关系中,各方民事主体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承担因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的不利法律后果。切记,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风险大、责任重,算好“转贷风险五笔账”:面临损失本金及利息的风险,因无法收回借款导致贷款逾期被起诉的风险、个人征信受损的风险、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因构成高利转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供稿:李文臣

原标题:《【普法强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 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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