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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温度|破产管理人的人身安全如何保护?
又有一位破产管理人,倒在了枪口下。
2023年3月18日下午,南非著名破产管理人克罗伊特·穆雷(Cloete Murray)和他28岁的儿子托马斯开着白色丰田普拉多,在约翰内斯堡北部的N1公路上驱车向北疾驰。开至米德兰附近时,突然几声枪响,他儿子当场身亡,而穆雷也在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这是近年来国际范围内发生的第二起破产界同行遭遇枪击的案件。2018年5月30日,拉脱维亚破产律师马丁斯·巴库司就被枪击身亡,四年后该案的凶手才被绳之以法。
两个案件如出一辙,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也为我国破产界同行敲响了警钟。
穆雷是会计师出身,现年50岁,供职于南非的破产服务机构“赛查巴托管”(Sechaba Trust)。一同遇害的儿子也是“赛查巴托管”旗下的律师。
遇害时,穆雷正担任博萨萨公司(Bosasa)破产案的清盘人。博萨萨公司是一家政府承包商,专长于监狱相关的服务。南非废除种族隔离政策后,博萨萨公司开始承接政府委托的监狱修建等项目。据南非反腐机构“宗多委员会”(Zondo Commission)调查,长期以来,博萨萨公司大量贿赂政客和政府官员,并以此先后获得总价值为120亿南非兰特(约合45亿元人民币)的政府合同。
相关腐败传闻中,前任总统、现任总统等高官都牵涉其中。随着丑闻的蔓延,博萨萨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嘉威·华森(Gavin J. Watson)2019年8月死于车祸,银行随即关闭了博萨萨公司的账户,该公司随即进入自愿清盘程序。“赛查巴托管”被指定为博萨萨公司的清盘人,而穆雷正是该项目实际负责人。
另外,穆雷也曾担任富豪古普塔(Gupta)三兄弟旗下部分公司的清盘人。古普塔三兄弟1993年从印度来到南非,旗下拥有多家公司,业务多与南非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有关。古普塔兄弟否认为获得大单而行贿。据报道,后来古普塔兄弟远走阿联酋,其中有两位已在当地被捕候审。目前,南非政府正在尝试从阿联酋引渡古普塔兄弟。
在更早之前,穆雷还担任过艾斯康姆(Eskom)公司、克姆艾尔(Comair)的清盘人。这些公司同样涉嫌腐败。
现行《南非破产法》颁布于1936年。多年来,南非立法机构对该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涉及破产事项的条款,曾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21年通过的《金融部门法修正案》。目前,南非破产法体系由1部破产法加43部修正案构成。
按照《南非破产法》的要求,清盘人在履职过程中,需要核查破产企业的账簿、归集财产,并向警方报告任何可能的罪行。
2022年4月24日,新闻调查节目Carte Blanche就破产行业现状做了专题报道,穆雷曾出镜受访。穆雷表示,他在接手博萨萨案后,发现大量的相关文件已被删除或者销毁,不得不尝试从计算机服务器恢复相关文件。在履职过程中,穆雷先后启动417项针对公司事务的秘密调查。由此引发的反弹,导致穆雷差点被解除清盘人职务。穆雷在访谈中说,“这417项调查打开了枪柜之门,里面每一杆枪都在冒烟。”
未料想,穆雷一语成谶!
惨案发生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该凶杀案与穆雷在履职中开展的相关调查是否有关,将是警方需要求证的问题之一。
各界都在期待凶手被绳之以法。3月20日,南非破产管理人协会(SARIPA)发表声明谴责该暴行,呼吁警方加大侦办力度。南非的一个非政府组织“追求正义的法庭科学”(Forensics for Justice)声明,该机构将致力于发现穆雷及其子凶杀案中的疑点,并悬赏100万南非兰特(约合38万元人民币),征集与该案凶手有关的线索。
穆雷及其儿子遇害的悲剧发人深省。这起悲剧也提醒我们关注我国破产实践中的管理人人身安全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深入实施,管理人的执业能力在精进,全社会对于破产法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在具体个案中当事人对管理人执业的支持和配合整体也在进步,破产执业环境改善比较明显。对于这一点,破产界同行有目共睹。客观地说,尽管我国目前的破产执业环境难言完美,但大体还算平稳有序,绝大部分管理人在执业中,都没有生命安全之虞。
但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是,在我国当前的破产执业实践中,管理人面临的干扰和威胁却司空见惯。笔者在“破产法百家谈”所做的一项小调查显示,管理人所面临的干扰和威胁主要有如下几类:
(1)语言威胁比较普遍,电话、微信骚扰甚至谩骂比较常见,甚至也有以家人作为威胁对象。
(2)在人身安全方面,存在小幅度暴力,比如砸办公室、推搡、扔烟灰缸等。
(3)投诉和举报较多,为了回应投诉和举报,管理人在执业中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上述小范围的随机调查结论,与一些行业机构所做的调查结论基本一致。据2020年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调研报告反馈,在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比较容易遭受未获得债权确认或者其他异议债权人的威胁乃至人身攻击,债权人到管理人办公室寻衅滋事比较常见。该报告建议,公安机关对此问题应该予以重视,有警必出,果断处置。管理人也要制定预案,对于这些情况可以应急处置。
但在实践中,对于上述管理人执业过程中面临的人身安全隐患,法院、公安、管理人协会等等都很难有所作为,一线执业的管理人只能小心翼翼,自求多福。这种现状,也让部分当事人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提供专业破产服务,是破产管理人的第一天职。管理人按照《企业破产法》赋予的职责,勤勉尽职,通过专业技能和认真态度,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尽可能提高清偿率,是其本职工作所在。在这个过程中,管理人既需要通过过硬的专业服务,从实体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积极沟通,甚至借助必要的沟通技巧,做好安抚和沟通,尽可能让破产程序涉及的各方从内心认同管理人的工作。
当然,对于破产管理工作来说,始终面临着专业和非专业的鸿沟。破产法具有高度专业性,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构成对当事人的权利的约束和限制。而当事人更关心的是最终的清偿利益,而不是破产法的条条框框。在个案层面,如果当事人清偿利益与破产法规则冲突,当事人肯定首选前者,但管理人只能选择遵从后者。如果当事人的清偿利益受损,或者只是低于当事人原本可能就过高的预期,再专业的服务、再完美的规则,当事人都可能视而不见。所以在破产服务中,不太容易出现皆大欢喜的局面。
这也是为什么破产执业中,管理人总是会面临当事人的质疑和诘问,甚至也会面临人身安全问题的隐患。
那么,管理人人身安全到底如何保护?这个问题,目前国内学界基本没有研究,实务界对这个问题也是随意吐槽多、理性思考少。在目前缺乏有效解决思路的情况下,我们或许可以尝试如下思路——
第一,借鉴公职人员人身安全保护模式。对于法官、检察官、警察等特殊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各个国家和地区通常都有特殊的保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在一定程度上管理人职责属于司法权的延伸。顺着这个逻辑推演,当管理人在执业中人身安全遭受威胁等特殊状况时,对于法官群体的特殊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考虑覆盖管理人。
第二,借鉴特殊职业人身安全保障模式。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第10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按照这种模式,管理人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执业秩序受到扰乱时,也可以给予社会治安处罚,甚至视后果严重程度,追究施害方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三,借鉴特殊群体人身安全保护令模式。我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构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该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在全国各地实施日渐深入,成为家暴对象的重要保护。按照这种模式,在管理人履职过程中,一旦管理人切实感受到人身威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许也可以是一种选择。
总之,强化对于破产管理人人身安全保护,既需要理念上认识到位,也需要在制度层面有所回应。当然,制度转型需要时间,上述思路也都还需要精细论证,管理人人身安全保护问题也需要破产界内外共同集思广益。
在制度改革到位前,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及管理人自身,也可以考虑做以下事情:
(一)强化工作操作规范,在保持与当事人沟通渠道畅通的同时,明确规定管理人的工作时间,避免非工作时间处理工作问题。区分工作用联系方式和私人通讯信息,保障管理人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和传播。工作沟通应尽量在公共场合,尝试步步留痕,方便事后举证和责任追究。
(二)加强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本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相关的常态化培训,编印人身安全保护手册,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三)由管理人协会或者管理人自身,购买履职保险。
(四)由各级法院和管理人协会建立管理人履职人身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根据管理人报告和风险评估机制,采取差别化的人身安全保障手段。
(五)在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聘请安保公司等提供专业警卫服务,相关开支经过债权人会议审查和法院批准后,列入破产费用。
这些措施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人人身安全隐患,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地解决所有问题。但作为尝试,有总比没有好。而且在尝试中,新的灵感才更容易出现。惟其如此,才能让广大破产执业者吃下“定心丸”,爱岗敬业,踏实工作,为市场提供专业化的破产服务。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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