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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小区沿苏州河步道改为共享,业主告了业主大会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2023-03-24 16: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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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于凯 上海高院 收录于合集#小案大道理 70 个 #涉民生典型案例专题展评2023 2 个

小区要将沿河岸线改建为开放空间

召开业主大会并表决通过

但部分业主认为该工程

将损害全体业主利益

且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违反规定

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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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

苏州河沿线综合整治工程

(中远两湾城段)

正式启动

该工程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

将小区沿河岸线改建为共享步道

但部分业主认为

步道占用并贯通小区内土地

可能导致环境脏乱差

还存在安全隐患、房屋贬值等问题

损害全体业主的权利

且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违反规定

于是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业委会辩称

该工程所占用的土地

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和用途

且业主大会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和小区议事规则

并未侵犯业主的相关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

该工程虽占用小区业主的公共部分

但未改变土地权属状况

并未构成对小区业主共有部分

合法权利的侵犯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也没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和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未侵犯业主的程序性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说

一、业主有权起诉要求撤销业委会的决定

业主大会及业委会代表的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赋予业主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小区自治管理中出现大多数业主为使自身获益,以公众决议为手段侵害或剥夺少数业主权益的现象发生。

二、业主大会的程序应合法合规

业主大会的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都应遵守《物业管理条例》与小区的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应将业主大会召开相关事项按照规定时间提前通知全体业主进行投票表决,并根据计票结果作出是否通过相关事项的决定,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和信息的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应对自治机构的运作给予理解与支持

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小区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如果对业委会提出过高的履职要求,长此以往,不仅会打击业委会委员工作的积极性,还可能会形成僵局,造成小区自治事项拖延,最终导致全体业主的利益受损。因此,业主也应对业委会的工作给予包容和理解,双方致力于形成理性沟通、良性互动的局面。

如今,中远两湾城段步道已经从“私家花园”变成了全体市民的“公共乐园”,沿河环境、公共设施、居民生活品质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步道的贯通实际上实现了共有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共赢。

我们也欣喜地看到,小区居民也在共建共享美好家园中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共同缔造出的管理有序、人际和谐的居住社区已成为苏州河畔一道可贵的人文景观。

点 评

朱爱琴

上海普陀法院特邀监督员,普陀区“大梁带小梁”书记工作室带教书记,上海曹杨“薪火书记”工作室驻室书记

中远两湾城作为一个拥有上万户居民的超大型小区,苏州河沿岸步道贯通工程的难度是不言而喻的,必然会遭到部分居民的不理解和反对。如何完成这件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需要居委会、业委会、党员干部、居民代表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将“万条心”拧成“一股绳”,找到万余户居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

业委会作为维护业主权益的重要组织,在作出决定时应当与业主充分沟通,了解业主的需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领业主参与社区治理,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业主对小区的公共事务也应充分理解和配合,不能让业委会唱独角戏,必要时也可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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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将小区沿苏州河步道改为共享,业主告了业主大会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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