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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哮喘患者卖假药获刑:用后觉得有效,又卖给他人赚药钱
近日,(湖南)溆浦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怀化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舒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扣押的涉案假药予以没收;自行追回已销售的假药予以销毁;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舒某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据悉,被告人舒某患哮喘病多年未愈。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舒某在《农村科技报》上看到“北京市疑难病康复治疗中心”有治疗哮喘病的药品广告,遂联系该广告上的联系人“王某某”购买此类药品,并汇款到“王某某”指定的北京“戈某”的银行账户里。后“王某某”将“喘咳冲剂”、“通经蠲痹胶囊”二种药品邮寄给被告人舒某。被告人舒某自己及亲友服用后,感觉有一定疗效。
随后,被告人舒某考虑到自己需长期服药开销较大,遂产生向他人销售该药品赚取差价以供自己购药治病的想法。自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8月份,被告人舒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方式购买了价值9000余元的“喘咳冲剂”和“通经蠲痹胶囊”药物。为便于推销,还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在车前挂上一块写着“向你推荐:气管炎、哮喘、风湿、颈肩腰腿疼,皮肤病特效药,服药当天见效”内容的广告牌,将“喘咳冲剂”(每包进价50元),以每包80元、100元、120元不等;“通经蠲痹胶囊”(每瓶进价25元),以每瓶4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刘某某等9人。其将获取的差价5000元用于自己购买“喘咳冲剂”治病。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销售的假药,可能有部分未被患者服用,其有义务予以追回并销毁,以免继续危害患者健康。其销售的已被患者服用的假药,已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应当赔礼道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前,许多无良商家利用患者病急乱投医的心理贩卖假药,一旦消费者使用假药后轻则延误治疗,重则危害性命。广大患者切勿被诱人字眼蛊惑,应在正规医院、药房看病买药,以免上当受骗。
(原题为《[怀化] 患者售假药获刑,怀化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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