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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同意,亲子鉴定就无效”?一个挑动性别对立的谣言
“重庆规定:未经女方同意,亲子鉴定无效。”你有没有刷到过这则“消息”?
有自媒体言之凿凿地称:最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规定,“女性要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不得强制女性做亲子鉴定”。然后,自媒体津津有味地脑补了一滩“老王”“绿帽”“接盘侠”的口水,进而将话题引向挑动男女之间的性别对立,攻击司法政策,收割流量。
但这是谣言!
今年3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确发布了《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同时还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是“女性未婚生育,行政机关不得要求亲子鉴定和处罚”。
吐某(女)于2013年生育一子吴小某,吴小某《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的父亲信息为吴某某。2016年,吴某某与前妻离婚。2018年,吴某某与吐某结婚。2020年,某卫健委收到举报后,就“计划外生育”通知吴某某和吐某携带孩子到指定机构做亲子鉴定。吐某拒绝做亲子鉴定。之后,该卫健委认定吐某“违法生育且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罚款25000元。之后,吐某对卫健委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嫌违法生育的系吴某某,吐某属于婚前生育,故判决撤销了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还明确:“强制亲子鉴定不妥,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应受宪法法律保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
显然,法院的这一判决指向的是,行政部门不能为处罚违法生育,就强制公民接受亲子鉴定,这是为了防止公权力出笼伤人,侵犯到公民的亲子权利、隐私等敏感的私权利,为公权和私权划定了明确的边界。这么一个行政诉讼判决,根本没有涉及婚姻家庭的民事内容,却被人故意引向性别对立与冲突,带节奏成了“未经女方同意,亲子鉴定无效”。
事实上,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亲子鉴定的证据审查,并没有“女方不同意,证据无效”的规定,这完全是谣言。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上述最高法的规定,用通俗的话解释就是,男方提供了否定亲子关系的鉴定等必要证据,而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院就可以认定不存在亲子关系,从而依法判决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这是最高法白纸黑字的规定。
中国的法律是公正的,婚姻家庭法律的价值观是维护家庭稳定、强化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没有一些自媒体臆想出来的“法律故意偏袒出轨女性”。目前,一些自媒体屡屡故意曲解司法判决、国家政策,“平地起风波”地挑动性别对立,严重毒化了网络舆论环境。
要强调的是,婚姻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是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拒绝做亲子鉴定”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结果,是基于私权与私权的平衡,在夫妻关系中,一方(主要是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用行动默认了法律事实,当然要承担不利的结果。
但是,前述的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属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的重点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需要行政机关举证处罚的合法性,而不是让公民“自证清白”,公民没有这个义务。卫健委要处罚公民违法生育,就要承担证明公民违法的举证责任,而不是让公民通过亲子鉴定这种方式“自证亲白”或者“自证有罪”。
对于“卫健委强制做亲子鉴定”,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合宪性审查机关,早已经给出了否定性答案。
2021年 12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做的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我们审查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相关新闻报道截图
在地方法规中规定“调查计生违法,可以强制亲子鉴定”,重庆正在其中,经过备案审查后,当地也做了修改。而之前当地卫健委强制吐某做出亲子鉴定,也是基于这一规定,所以被重庆的法院做出了否定性判决,这个“不得强制亲子鉴定”针对的是行政处罚,和夫妻间的民事诉讼没有任何关系。
还要强调一个常识,卫健委履行的是人口生育管理的公权力,它不承担批判、惩戒公民私德的职责,不应掺和到具体的婚姻家庭纠纷当中,更不能以公权力的名义强制公民做亲子鉴定,就像之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所明示的: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等,受宪法法律保护,不能由公权强制亲子鉴定。
至于,有自媒体胡诌“未经女方同意,亲子鉴定无效”,那就是故意以谣言挑动性别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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