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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人性幽暗需要法律的封印
近日,某高校学生赵某将女同学的生活照配以下流文字多次网上发帖,以“母狗”、“骚货”等词语对受害者进行羞辱,谎称同学与自己存在性关系,甚至还将生殖器p在女生照片上。目前,该校已将赵某开除学籍,且据受害者称,公安机关认定其传播淫秽物品,决定在暑期对其行政拘留10天。
然而,赵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止于此。除了还应对被害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外,其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诽谤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中的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为保护个人名誉而设置的罪名,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和诽谤罪主要通过是否散播了虚假事实来区分。诽谤罪要求散布虚假事实,如果是以真实情况(如称他人为“妓女”)、肢体动作或辱骂性言辞等,降低了他人的社会评价,则可以构成侮辱罪。赵某的行为既有诽谤又有侮辱,其虚构与被害人存在性关系,是诽谤行为;其淫秽p图、以“骚货”称呼女性,是侮辱行为,总体上可以通过“侮辱诽谤罪”来评价。
决定赵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其行为程度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根据2013年施行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赵某案件中,目前来看不存在第二、三种情况,因此需要查明涉及诽谤的帖子被观看、转发的次数。侮辱诽谤罪是亲告罪,一般需要被害人亲自到法院提起告诉,自行提供证据证明罪行的存在。但是考虑到网络取证的复杂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所以被害女性可以大胆提起刑事自诉,不用过于担心证据问题。
有报道称,被害女生并不想提起刑事自诉。如果情况属实,那么就无法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了吗?并非如此。如果赵某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同时污辱、诽谤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根据《刑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由于本案涉及多位被害女生,根据司法解释,“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提起公诉。
全国首例自诉转公诉的诽谤案件“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与本案存在相似之处,该案中便利店店主偷拍被害人取快递视频,通过p图聊天记录,编造“寂寞少妇出轨快递小哥”的标题,上传至网络,造成舆论漩涡。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建议被害人撤回自诉,并随后以诽谤罪提起公诉,获得了有罪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该案相比,赵某的发帖虽然没有“造谣出轨案”传播范围广,但赵某使用的语言和p图方法更加下流、低俗,因此结合其具体行为方式考虑对社会秩序的损害,不排除可以对赵某提起公诉的可能性。
相比于陌生人侮辱诽谤,熟人凌辱更需要法律重拳整治。在韩国n号房事件中,就有不少女性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多年好友、同事私自配上下流的文字,发在网上供别人意淫,这种情形被称为“熟人凌辱”。
实际上,这类熟人凌辱的危害性可能远远大于陌生人侮辱诽谤。首先,因为熟人更能获得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和生活细节,谣言看起来可信度更高,被害人名誉更易受到贬损。其次,熟人凌辱对被害人的心理打击更大。因为一般人对陌生人本就抱有防范态度,而对熟人则较为信任,因此当遭到熟人背叛时的心理落差更大,受到的精神打击更强。另外,熟人凌辱破坏公众安全感,对社会秩序影响更大。同学、同事等熟人往往是社会生产中的合作者,熟人凌辱现象会破坏所有知情者与他人之间的信赖关系,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的顺畅运转。
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对他人的蔑视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不少男性将女性视为玩物与工具,对此,法律必须在底线上有所作为,对人心幽暗进行必要的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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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泰人,系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生。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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