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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大党委书记撰文:制度型开放是未来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核心所在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统揽全局,针对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伟大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和发展了习近平经济思想,指导和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进入新时代,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对外开放工作,明确指出“必须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是未来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核心所在,是持续发挥以开放促改革重要作用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体现。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和五中全会对此做了进一步阐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明确要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2022年“制度型开放”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2022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指出,中国将推动各国各方共享制度型开放机遇,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202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国际大循环中的话语权。这些关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科学指引。
随着全球价值链深度分工,国家间的经贸关系日益紧密,全球开放的政策措施逐渐由传统的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等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边境”措施,拓展延伸至以国内规制融合为主的“边境内”措施。制度型开放是一国从“边境开放”向“边境内开放”的拓展、延伸和深化,是各国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对接和协调,主要强调各国制度体系的融合性和兼容性。制度型开放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要加快构建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相协调的国内规则和制度体系;二是通过在国内实施一系列系统性制度创新,逐渐引领全球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制定,深度融入并重塑全球经贸规则。
制度型开放对于深化国内市场化改革、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及提升中国在新一轮全球经贸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应在以下方面着力。
第一,积极参与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积极申请并签署更高标准的双边及多边自由贸易协定,通过对标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高标准规则倒逼国内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进程。目前,中国已成功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通过对标有关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高标准规则,有助于加快制度型开放。此外,加快推进《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进程。
第二,全力打造制度型开放新高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是中国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探索制度型开放的重要载体和建设高地。应充分发挥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先行先试”作用,进一步缩减负面清单,实施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港提升战略,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为中国加入CPTPP等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和更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创造条件。
第三,主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进国内制度改革的同时,还应探索新的制度创新,持续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以更加主动与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一方面,可通过深入实施RCEP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国际社会提供新的制度型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充分发掘中国在数字技术领域的优势,重点推动数字经济、数字货币、金融科技、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制度型开放,为数字经贸新规则制定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党委书记,原题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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