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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核准追诉的福安抢劫致人死亡案宣判:一人死刑两人死缓
案发于27年前、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周某等3人抢劫致人死亡案,日前由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一人死刑、两人死缓。
“案子都过了20多年,为什么还能追诉?”一审刚刚宣判,在发案地,福安市检察院官微“福安检察”的小编“阿杰君”和公安民警就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通过官微进行解读。
1991年3月,被告人周某、王某、宋某持刀在福安市区一服装店内实施盗窃时被店主发觉,遂将其刺死,劫取钱财后逃离现场。2017年1月,3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阿杰君”说,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那么,是不是3人一经抓获,就直接呈报核准呢?”
“不是这么简单。”“阿杰君”接着说,检察官刚接到案件时,案卷厚度还不足1厘米。要知道,一起简单的醉驾案证据材料也不止这么多。而这起重大案件,要报请核准追诉,还有许多证据要收集。
破案取证是公安的事,检察机关又做什么呢?“案件一经破获,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三级检察机关就提前介入。通过分析研判案情,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阿杰君”解释说。
讲到提前介入,福安市公安局的刑侦民警也有话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我们首先会想到邀请检察官提前介入,通过和检察官探讨案件,明确是否构罪、如何定性。检察官提出的侦查建议,不但拓展了我们的办案思路,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排除非法证据。”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案做了这些事:召开案件讨论会,对案件定性及追诉时效等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对死因鉴定、现场勘查等证据提出补正方案;对血指纹、作案凶器等关联性证据提出补强意见;引导收集核准追诉所需的对被害人家庭及社会造成影响的必要性证据。同时,对规范取证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出建议,建议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等。
从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到福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作出批捕决定,2017年3月,当福安、宁德两级检察院按报请核准追诉程序将该案报到福建省检察院时,案卷达到了8册之多。
福建省检察院受理后,立即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此案。办案组分成两个小组,一组做好阅卷、提审犯罪嫌疑人等案件审查工作,另一组到案发地实地查看案发现场,召开与被害人所在社区相关人员的座谈会,走访、询问被害人近亲属,开展该案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的调查工作。
怎样才被“认为必须追诉”?福建省检察院办案组审查认为,3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残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仍然存在,不追诉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2017年3月24日,福建省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同意进行追诉,并报请最高检核准。同年5月27日,最高检依法决定对3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准追诉。
案件侦结后,宁德市检察院对周某等3人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今年3月28日,宁德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宁德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6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宋某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题为《最高检核准追诉的福建福安抢劫致人死亡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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