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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青少年 重在其维权 | 兴海县公安局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提升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切实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兴海县公安局在3月20日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的专项检查。
检查由兴海县教育局牵头,兴海县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监察大队、青少年活动中心组成检查组,通过查看餐饮、文娱、超市、宾馆等劳动力密集场所,采用现场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核查用工场所是否存在违法使用童工行为,并现场宣传涉童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对招录人员身份信息加强审核,做到依法用工、守法经营,指导用人单位提高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
检查共抽查用工场所12家,检查中未发现违法使用童工行为。兴海县公安局将进一步持续关注辖区场所用工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强化依法用工意识,营造违法使用童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审 稿 | 扎保
编 辑 | 完玛热智
校 对 | 李靖
来 源 | 治安大队
原标题:《关爱青少年 重在其维权 | 兴海县公安局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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