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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好心载人出事故 无证驾驶担全责
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三原县渠岸镇黄毛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毛村十字路口,与由南向北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王某、黄某及王某三轮车上的四名村民受伤,车辆受损。乘坐王某三轮车的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1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王某因无偿帮忙被害人而发生了此事故,在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人,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已年过七旬,身体欠佳,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具备监管条件,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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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载人行为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该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但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一定要合法上路,遵守相应交通法规,不能违法载人。且驾驶人在驾驶中应充分注意保障搭乘者的人身安全。
文:朱 琳
编:盖 琦
审:赵鹏辉
原标题:《三原法院:好心载人出事故 无证驾驶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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