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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 “支付令”送上门!
支
付
令
现实生活中,物业与业主因物业费缴纳问题而产生的分歧屡见不鲜。有些业主认为,物业提供的服务不能令自己满意,所以自己拒绝缴纳物业费是合情合理的;还有些业主觉得即使我不缴纳物业费,物业也不能不管我。那么,事情真的像这些业主所想的这么简单吗?
案情回顾
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瓦房店市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支付令申请,申请向其服务的昌盛小区共30户业主发出支付令,督促缴纳物业服务费合计171992元。立案庭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立即通知债权人予以受理并及时进行系统录入、材料扫描。
案件受理后,民事速裁团队法官立刻开展了审查工作,一方面对符合支付令适用情形的案件即时下达支付令;另一方面告知当事人及时补充不完整的证据材料。因该案属于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经分管副院长研判、部门负责人调度和主审法官精心准备,我院采取了面对面的形式,对三个小区共30户业主开展支付令集中送达行动。
送达支付令
“您好,这是法院支付令,请您签收!”。主审法官协同法警依次前往案涉三个小区,向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被申请人集中送达支付令。与此同时,就支付令的性质、适用情形、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方式等内容展开了耐心的释法明理工作。此次支付令的集中送达行动历时近三个小时,虽然午饭时间已过,但干警们也丝毫不懈怠,挨家挨户敲门,楼上楼下奔忙,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支付令送达工作圆满完成。
成功送达的被申请人在详细了解支付令后,纷纷表示将会尽快与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履行义务,目前已有部分业主主动履行合计44862元。对于未送达成功,不在家中的业主,法官通过电话逐一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并电子送达了支付令。对于支付令失效案件依法依规做好转入诉讼程序的衔接工作。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费是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和公共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物业作为为广大业主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充分了解业主的所想所需,及时妥善与业主进行良性沟通,切实解决业主居住过程面临的实际困难,避免获得“收费积极,办事不力”的负面评价,如此才能让业主心甘情愿缴费,进一步营造和谐友善的社区关系。
支付令作为一种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简便程序,不仅节约了司法程序资源,还降低了当事人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下一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落实大连中院的部署要求,强化支付令督促程序的合理有效使用,推动类型化、批量化案件进入审理快车道,以高效的工作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盼、新需求!
素材|栾 雪
原标题:《不交物业费, “支付令”送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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