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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谈中国足坛反腐:需要去行政化真市场化准法治化
完善足球管理体制是足坛反腐必然的路径选择,意大利和英格兰的经验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的足球运动管理首先需要“去行政化”。长期以来,我国体育运动的管理都采用行政模式,各项体育运动的开展和发展都由政府体育部门负责,足球也不例外。同时,这种管理长期处于“管办不分”的状态。足球协会既是联赛的举办者,也是联赛的监管者,举办者不能完全按照足球运动的规律进行决策,监管者不能超越“小群利益”去秉公执法。这种体制既不利于足球水平的提升,也不利于足坛腐败的防范。
1994年,中国足球开启了职业化进程,这本应是中国足协与体育总局分离的良好契机。但在甲A联赛启动之后,体育总局反而强化了对足球运动的管理,于1994年12月挂牌成立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足协的职能被进一步虚化,中国足球的管理机制被完全纳入体育总局的“举国体制”。
2002年中国足球队的世界杯出线给中国足球带来了短暂的辉煌,但随着世界杯上中国队一球未进,足球再次坠入低谷,社会公众对足球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2009年,足坛的“假赌黑”窝案浮出水面,足球行业管理混乱等问题进一步曝光。2013年6月15日,中国足球队在一场友谊赛上竟然以1?5惨败给泰国青年队,积重难返的中国足球问题终于引起重视。
2015年1月26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方案》。该《方案》提出了“三步走”发展战略,还明确规定中国足协将不设行政级别,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代表、知名足球专业人士、社会人士和专家代表等组成,保证足协领导机构的专业化。
2015年12月,第十届中国足协第二次全体大会在昆明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落实《方案》的要求,制订足协的调整改革方案,推行“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推进足球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逐步形成依法自治、民主协商、行业自律的组织框架”。中国推进足球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去行政化”,不仅中国足协应该与行政机关脱钩,地方足协也要与行政机关脱钩;不仅足球协会要“去行政化”,足球俱乐部也要“去行政化”。
其次,中国的足球运动管理需要“真市场化”。市场化管理是世界足球专业化发展的大势所趋,我国的足球市场化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对投资或控股足球俱乐部的企业的准入门槛和审计制度。第二,地方足协应该对该地区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财务状况进行备案,包括注册资本、职员工资、奖金、设施条件等。第三,中国足协应该借鉴英格兰的商业运行模式,包括整体出售联赛转播权的做法,以保证中下游足球俱乐部的联赛收入。为了保障足球运动的市场化运行,我国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即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
最后,中国的足球运动管理需要“准法治化”。一是要完善相关的立法。我国体育法是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今天看来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关于处罚主体的规定存在局限性,关于处罚事由的规定过于狭窄,关于处罚手段的规定缺乏强制性,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缺少正当性和公正性的保障,关于违法行为调查的规定欠缺司法介入的有效路径等。因此,有学者将其概括为“自律性体育处罚制度”,我们必须加快体育法的修改进程。二是要完善足球运动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保障足球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足球赛场的道德规范的制度。这些内部规章可以称为“准法律”。三是需要建立健全足球市场和足球赛场的“准执法”和“准司法”机构。中国足协早已建立了仲裁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2015年12月,中国足协在昆明召开的十届二次全会上宣布要成立“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2016年5月,中国足协在河北香河训练基地召开专业委员会联合会议,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正式成立。不过,要让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中国足协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包括明确职责范围、工作规则和保障机制。总之,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希望我国足球运动能尽快实现“准法治化”。
(原题为《足坛的腐败与反腐败(之四) 中国足坛反腐需要去行政化真市场化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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