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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案例带您了解盗伐滥伐林木犯罪

2023-03-13 21: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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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十里,不如眼中的一抹绿意

草长莺飞三月天,又是一年植树的时节。植树造林不仅能够美化环境,提高空气质量,还能改善气候状况。近年来,人们的生态环保意识不断提升,但乱伐乱砍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我们的生态环境。

今天,小编通过一起案例,带你一起了解有关滥伐盗伐林木的法律知识,使大家意识到无论是属于本人承包经营管理还是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都不能任意砍伐!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经被告人赵某介绍,购买赵某叔叔位于本村的杨树130棵,并由赵某代为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后又通过被告人赵某介绍并帮助转账支付价款,先后购买了该村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武某等人的杨树。被告人王某、赵某指示采伐范围,由被告人徐某负责砍树,其他人负责拉运工人、抬树装车、运输树木。被告人赵某在砍伐过程中还帮助被告人王某使用其装载机疏通运输通道。在砍伐过程,被告人王某、赵某在购买的上述树木外,还指示被告人徐某砍伐了孝义市驿马乡刘家庄村委集体的林木。经孝义市林业局鉴定,被告人王某等人超采伐许可证许可数量采伐林木共19.5773立方米,并采伐孝义市驿马乡刘家庄村委集体林木38.4037立方米。王某所砍伐树木销售所得共计23000余元,剩余的林木共计200根被山西省孝义市驿马派出所依法扣押,经查明,依法扣押的200根林木为孝义市驿马乡刘家庄村委所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孝义市驿马乡刘家庄村民委员会5000元,并得到了村委的谅解。

孝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王某、赵某不服,向吕梁中院提起上诉。

吕梁中院认为,孝义市林业局许可赵某叔叔对驿马乡刘家庄村数量为130株、材蓄积为27.47立方米、树种为杨树、林种为一般用材林的林木予以采伐,被告人实际采伐了刘家庄村村民武某等人共计19.5773立方米,刘家庄村集体38.4037立方米,即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地点以外采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且“数量巨大”,符合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数量巨大;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数量较大。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赵某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赵某、王某对其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赵某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指认砍伐地点并提供装载机疏通运送木材车辆的通行道路,对违法后果的发生起到了帮助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原审被告人砍伐的树种为杨树,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其生长期限较短,但应当依法向行政职能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其次,原审被告人在滥伐林木中,给付了林木所有权人相应的对价。再次,二被告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后,公安机关快速立案查处,被告人即积极退赔被害人刘家庄村委经济损失,取得刘家庄村委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予以减轻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特别需要向被告人释明的是,盗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已达“数量巨大”的标准,故对于主犯王某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由于刑法已对本罪的量刑标准和量刑幅度有明确的规定,故被告人应当认罪服法,诚恳接受劳动改造,以期早日回归社会。据此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两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在案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五征牌农用三轮车一辆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杨木200根予以返还孝义市驿马乡刘家庄村委;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23000元、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12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一草一木皆生命 一枝一叶总关情

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案例,有的是知法犯法,有的是因为无知,不知道砍伐树木还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稀里糊涂犯罪了。无论是哪种情况,小编都呼吁社会公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共建绿色家园做出积极贡献!

原标题:《一起典型案例带您了解盗伐滥伐林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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