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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零说法】刑法就在身边,知法才能守法(下)

2023-03-14 15: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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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问题,是犯罪行为形之于外的具体状况,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等。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是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1)有体性。指人的身体动静,是人的身体的举动,包括借助于自然界的力量、借助于其他的工具等等。有体性揭示了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从而将“思想犯罪”排除在刑法规范的视野之外。

(2)有意性。表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意识或意志支配之下的身体动静,如果不是意识和意志支配的产物,那么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不能作为犯罪行为的。例如,睡梦中的辱骂他人的梦话、梦游症或者夜游症患者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身体的本能反应等。有意性揭示了危害行为的主观特征。

(3)危害性。即行为的有害性。是对犯罪行为的社会评价,表明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危害性揭示了危害行为的本质特征,说明某种危害行为之所以以犯罪论处的缘由。

甲是一名梦游症患者,一天晚上凌晨三点,突然起来,将邻居家的一栋楼房点火烧掉,然后连衣服和鞋都没脱,倒下就睡了。第二天问他,他对当晚所做的事一无所知。那么,甲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呢?甲的行为因不具备危害行为的第二个特征---有意性,不是意识支配的结果,不能称之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2、危害结果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即犯罪结果常常有广义、狭义之分。如在广义上使用的,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即不仅包括物质性的、可以测量到的危害后果,还包括非物质性的、无形的危害后果。在这种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

司法实践中所说的“危害结果”,一般指犯罪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现实损害。

3、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果关系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相当重要、又非常复杂的问题。

(1)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甲深夜藏在路边树林里意欲拦路强奸,妇女乙下夜班路过此地时,甲突然跳出,持刀逼乙就范。乙一边用言语稳定甲的情绪,一边伺机逃跑。后乙在甲脱衣服时将甲推倒在地,转身就跑,当跑到路边时,一辆汽车正常行驶路过,乙因只顾逃跑,躲避不及被该车当场撞死。甲的行为同乙的死亡之间就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不能说甲只应负强奸犯罪的刑事责任,而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任何责任。当然,这并不是说要求甲负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而是说在处理甲的强奸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乙死亡结果的这一情况,在量刑上应适当考虑。

(2)介入因素----及中断的因果关系

所谓中断的因果关系,即在因果关系的正常发展过程中,中途介入了其他的原因,而由介入的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结果的发生的情形。

甲以杀人故意向丙的水杯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丙喝下毒药而该毒药尚未起作用之前,丙的仇人乙开枪杀死了丙。那么,甲的投毒行为在向导致丙死亡的发展过程中,乙开枪的行为就是介入因素,直接导致了丙死亡的结果发生。

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原标题:《【小零说法】刑法就在身边,知法才能守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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