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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执利剑2023】靖州法院:致使“铁窗泪”行为,皆不可为!

2023-03-14 15: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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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春,

靖州县城某个小旅馆,

此刻正上演一出

“请君入瓮”记。

接到申请执行人龙某提供的线索,

被执行人丁某正居住在某旅馆。

“跟我们去聊一聊吧!”

执行干警明清林道。

据了解,龙某因信任丁某,

在丁某生活困难时,

写下借款条约一万元“拉了他一把”。

而当丁某有能力还钱而拒不还钱时,

百般无奈下,

龙某只得诉诸法院,

用最后的手段替自己讨回公道。

当信任被辜负,

当善意被伤害,

当良劝被无视,

针对于被执行人的“下下之策”,

其中之一就是

司法拘留,“铁窗”相邀。

在“软硬兼施”下,

丁某当场写下悔过书,

并偿还清借款一万元。

维护社会风气,

主张公平正义,

执行利刃专治各种

“社会欠钱大爷”!

同一时间,

执行局接收了一起

“砍竹伤人案”执行案件。

村民吴某聘请张某搬竹,

因工友不慎操作,

张某被滑落竹子刺穿腿部,

法院判决吴某赔偿五万余元。

吴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

在“踏入拘留所”的前一步,

吴某亲人赶忙凑齐部分案款。

在执行干警陈俊良

疏导情绪、讲明利害后,

吴某承诺会依约履行,

并写下悔过书一份。

据另案被拘知情人士表示:

拘留所待过,

“很煎熬!”

古人有云:

君子有所为,

有所不为。

人民法院提示:

触及法律底线行为,

皆为不可为!

否则恐怕一首“铁窗泪”送上。

01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

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原标题:《【湘执利剑2023】靖州法院:致使“铁窗泪”行为,皆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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