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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建议将动物保护纳入《慈善法》

2023-03-14 10: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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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发会讯】2023年2月24日上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生物与科学伦理工作委员会联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动物法治研究所(筹)以慈善捐赠和动物保护公益为主要议题,召开《慈善法》修改讨论会,会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等共同参会,就会议主题展开讨论交流。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在专家研讨环节发表了意见和看法,现将发言内容整理分享如下:

我今天就两个问题想发表一下我自己的看法。‍‍第一个是我们刚才着重讨论的动物保护应不应该纳入到慈善法第三条的‍‍内涵之内。

这次慈善法修改的时候,有大量的意见针对第三条应不应该增补扩充的问题。目前的修改建议中,除了动物保护之外还有另外一些主张,比如说增加‍‍促进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防灾减灾的内容等,也有不少意见要求增加动物保护的。对此我都很赞成。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当时立法的时候,关于慈善活动或者慈善目的界定是一个核心问题,立法者一直在寻找跟中国当下的发展阶段,‍‍跟我们的历史、文化、国情相吻合的慈善目的或者慈善活动的定义,包括内涵和外延。首先要回答的是:在法律上界定慈善目的或者慈善活动的‍‍基本内涵和外延的规范意义是什么?‍‍举个简单例子,‍‍我们实践中有不少志愿者组织,他们从事着流浪动物的‍‍收治救助工作,甚至发起‍‍反虐待动物的社会倡导。这些活动无疑具有公益性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为什么在实践中会遭遇困难?北京有一个公益专项基金叫做它基金,它基金常会受到一些群众向民政部门的举报,认为其所从事的活动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慈善活动的范畴。‍‍‍‍我们会发现要去论证它属于慈善目的的话,例如对流浪动物的救护,或者是进行反虐待动物的宣传和倡导,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即通过慈善法的第三条的第六项关于“其他公益活动”来解决的。但是这是不充分的,因为与其他明确罗列的内容无法相提并论,理直气壮地成为慈善目的或者慈善‍‍活动的当然意义。

所以,立法明确增加“动物保护”作为法定的慈善活动的内容,在规范意义上:其一,可以让‍‍慈善组织以此为宗旨和目的而设立;其二,慈善组织也可以以此为目的去开展募捐活动;其三,以此为目的捐赠者可以依法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优待。

既然具有这些意义,那么问题就来了,我们的慈善立法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去确定某一项内容能否纳入到慈善目的或者慈善活动的范畴之内?

‍‍‍‍在立法的时候,当时争论挺激烈的,我们会看到,‍‍如果从“大慈善”角度来讲的话,实际上需要纳入的内容更多,比如我们东亚地区,‍促进宗教之发展,东亚文化中所公认的祭祀,也可以成为慈善目的;甚至促进人权保护和人的发展等等内容都可以被立法确认,‍‍像日本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所罗列的内容就非常丰富;英国慈善法从1601年的慈善用益法开始至今走过了400多年的历史,慈善法多次进行修订,‍‍也试图通过立法的方式去确定这个内容,而且相关内容会跟特定的历史阶段是相吻合的。‍‍所以我们在考虑、争论的时候,认为大慈善概念其实是特别理想主义的,特别希望把这些内容都囊括进来。另一些观点则主“小慈善”,即目前慈善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前三项,就主要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救助或者扶贫济困的内容。最后慈善法采取了折中主义的方法——以“中慈善”的概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取舍,就构成了我们现行法上的慈善法第三条。

这次修订的时候,如果想把动物保护也放进去,就要考虑几个问题:其一,慈善法上的慈善,必须属于社会事业领域里面,这一点基本是符合的,即动物保护也能够放在社会事业范畴之内,区别于市场竞争行为。其二,具有公益性,‍‍这个最好去论证以此为目的开展慈善活动‍‍所带来的社会福祉的提升。其三,法律上的慈善活动是惠泽不特定社会公众或者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一部分。其四,内容需与一个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国情以及社会共识相适应或者吻合,包括与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应。

“动物保护”能否纳入慈善活动的范围之内,最大的挑战是来自第四点上的判断。包括刚才沈老师讲的也是这一点,就是关于动物保护这个概念在慈善法上是不是‍‍要做一定的廓清,不能够笼统宽泛地来阐述之。流浪动物的收治救助、反虐待动物的倡导和行动、饲养者对于宠物的义务等等内容经过解释是完全可以通过这些判断的。‍‍从社区治理的意义,公共卫生防疫的意义,包括‍‍对生命尊重等方面,我们都能论证得很好。

但是也会有潜在的担忧:有些专家会认为当立法‍‍确定强调动物保护之后,那民族文化中的一部分是否会遭到一些负面的‍‍或者一些彻底的否定‍‍?是否会引发不必要的社会分裂?‍‍这其实是一个比较核心的因素,类似的担忧还可能会很多。

对此,应该做出明确的说明:即立法上纳入慈善活动的内涵,尽管表述简洁,但是其具体内容还是需要通过具体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来体现。例如立法上有“扶贫济困”的表述,但是具体的内容,诸如合格受益人的确定、贫困的界定等还是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根据显示情况来确定。‍‍同样的道理,把动物保护纳入立法,‍‍它并不意味着对传统文化上或者民族文化方面的全面否定。具体到慈善组织的宗旨或者具体公益项目中列入动物保护的内容,依然会受到其他法律和社会政策的限制,会受到地区文化、民族文化、习俗等方面的掣肘。尽管动物保护涉及到内容是笼统宽泛的,但是在实践中,与动物相关的项目是否属于这一范畴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野生动物和濒危动物的保护可以通过生态环境维护(物种多样性保护)来获得正当性,无需我们太操心;要慎重考虑的是一般的动物的保护内容,可能需要做出限缩性解释,如果能达到这个效果的话,‍‍实际上是完全可以在现有立法中增加“动物保护”作为慈善活动或者慈善目的的。‍‍我的主张是放进去,但是我们在具体的解释上,‍‍其实是要做更加细致的工作,有些也可以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逐渐积累经验、逐步得以厘清。

(以上内容代表个人观点,绿会融媒获授权发布。)

整理/yang 审/金锦萍 编/angel

本文来自“中国绿发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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