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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电子存证受法院认可,杭州互联网法院确立对应审查方式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8日从杭州市互联网法院获悉,当天上午,该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
据悉,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认可区块链电子存证。
该案原告为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7月24日,被告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原告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删除相关稿件,并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损失62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公司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在诉讼前,直接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网页进行了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可理解为对数据进行压缩后产生的随机固定字长数据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作为证据保存,并在起诉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具体到本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电子数据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
最终,在确认哈希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法院认定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的依据。经综合考虑文章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侵权情节等相关因素,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据介绍,在该类证据认定过程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还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从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存储的可靠性、内容完整性、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4个方面,确立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审查方式。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承办法官向澎湃新闻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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