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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跑分洗钱”遇上“黑吃黑”!真的“刑”!
男子假借银行卡为他人“跑分”洗钱
后伙同团伙“黑吃黑”
待款项到账后
持刀抢回银行卡及手机
近日
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持械抢劫案
案 件 回 顾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1日,被告人雷某金和赖某荣(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指使吴某正等人(均已判决)假意提供银行卡给“跑分”团伙使用,意图待银行卡内转入违法犯罪资金后,再携带凶器抢回银行卡并取出钱款。次日上午10时许,吴某正等人乘坐“跑分”团伙小车行驶至霞浦县某村附近时,将银行卡及手机交给车上的“跑分”操作手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见该银行卡转入人民币6万元后,掏出事先准备的匕首架在“跑分”操作手脖子上抢回银行卡及手机。之后,吴某正等人下车逃跑,并联系被告人雷某金等人驾驶小车前来接应,期间又有3 万元转入银行卡内。“跑分”团伙成员等人见状立即驾驶小车追赶,赖某荣等车上人员持事先购买的凶器伸出车窗外进行恐吓摆脱追赶。后被告人雷某金等人到ATM上将银行卡内的9 万元予以转账或取现,其中雷某金违法获利1万元。
法 院 认 为
被告人雷某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雷某金有违法劣迹,酌予从重处罚;参与持凶器抢劫,酌予从重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酌予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雷某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 官 提 醒
有人认为,“黑吃黑”拿的是犯罪所得,并不违法,被害人也不敢报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因此,即使是对犯罪所得实施抢劫,符合犯罪构成的,亦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原标题:《【以案释法】“跑分洗钱”遇上“黑吃黑”!真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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