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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从不做家务,离婚时妻子可以要求补偿吗?
原创 李凝未&李新雅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能见到这样的女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更为了家庭的幸福与稳定,她们为了家庭付出极大的心血,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
然而这样的付出,有时候却没能得到丈夫的尊重。而当婚姻的破裂到来的时候,她们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呢?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引入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的“家务补偿制度”,在六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了:“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这意味着,在日常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务的女性,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另一半支付补偿。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也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应该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进行财产分割。上面这些规定,无疑让在离婚中陷入无助的女性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而事实上,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已经有许多全职太太成功获得了家务补偿,金额从数万到数十万不等。相信这对广大的女性朋友们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
那么在实践中请求家务补偿的要点
有哪些呢?
首先,请求家务补偿需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民法典》实施后,有许多离婚多年的女性当事人找到律师,希望向前夫主张“家务补偿”。但很遗憾的是,这样的要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建议女性朋友们在平时注意多收集“负担较多义务”的证据。在实践中,成功取得“家务补偿”的,多为全职太太,但究其原因,大多是因为非全职太太的女性,难以举证证明自己承担了较多家务。因而,需要在平时就有意收集这类证据。例如,双方的聊天记录、照片、老人的就医记录、购物记录、自己的请假证明、证人证言、对方或自己长期往返两地的车票等等,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虽然上文讲到的都是女性承担较多家务该如何维权的问题,但新修订的《妇保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也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负担家庭义务、照顾家庭生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所以希望广大的男性同胞们也能积极地承担起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责任。
做家务并不是在替妻子“分担”,而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毕竟,维护女性权益从不应该仅靠女性群体“孤军奋战”,而是应该男女携起手来,共同去完成。
本期文章作者
李凝未
家与家律所 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徐汇区妇女儿童维权实训基地负责人
上海市社区优秀法律顾问
处理案件几百起,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股权纠纷等
李新雅
家与家律所 专职律师
担任徐汇区婚调委调解员
擅长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股权纠纷、赠与纠纷、继承纠纷等
原标题:《丈夫从不做家务,离婚时妻子可以要求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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