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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桂林:慈善活动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
【中国绿发会讯】2023年2月24日上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生物与科学伦理工作委员会联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动物法治研究所(筹)以慈善捐赠和动物保护公益为主要议题,召开《慈善法》修改讨论会,会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等共同参会,就会议主题展开讨论交流。首都经济与贸易大学法学院高桂林教授在专家研讨环节发表了意见和看法,现将发言内容整理分享如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慈善活动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动物公益作为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标志,应当纳入慈善法的考量之中。
一、慈善的界定应当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
传统慈善的价值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尽一份心力,这仅仅是慈善的主要内容。中国传统的传统文化的慈善不仅仅包括“仁者爱人”的价值选择,也包括“德至禽兽”“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等博爱内容。由此可见,善待动物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弘扬,慈善活动不能排除动物慈善的内容。如果说慈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爱,那当代的博爱应当包涵动物慈善活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求我们在修改《慈善法》时要把动物慈善吸收其中。
二、中国公共卫生法治建设要求保护和善待动物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我国于2020年2月2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并推进《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旨在多法并用以防控野生动物引发的公共卫生风险。其中,《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包括“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而《生物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由此,我国野生动物法治完善进入强化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二元目标约束的时代,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都要求对接触和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同理可证,慈善活动纳入动物慈善内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应当充分体现在《慈善法》的修订案中。
三、动物慈善可以填补我国对动物救助的缺位
在现实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官方救助缺位与民间救助受阻。一直以来,野生动物由各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救助收容,但显然不能满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需要,仅仅依靠政府安排经费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难以做好动物公益事业。同时,实际上不少地方尚未建立起对动物保护、收容的官方救助基地,对动物收容落实不到位。
由于官方救护机构的缺位,民间流浪动物收容机构成为事实上的“主力军”。这些收容救助机构由爱宠物人士自发设立,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故难以获得公益场所,也无法对抗扰民投诉和极端的强拆行为。例如,2019年7月30日,央视财经报道了山东省济宁市的地下宠物繁殖场的黑幕,当地政府在拆除该繁殖场的同时,连夜拆除了隔壁的流浪动物救护站。该救护站大约有400多只狗,200多只猫,它们中的绝大部分在拆除过程中被倒塌的房屋砸死。之所以发生如此恶性事件,按照当地政府的说法,救护站之所以被拆除,一是因为“救助站没有合法证件,被附近居民举报”,二是因为救护站所使用的场地系违章建筑。由此可见,动物慈善在《慈善法》上的缺失,使相关动物保护工作于法无据,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形象。
四、《慈善法》第三条的修改应当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将动物保护纳入了慈善法制的范畴。例如,英国是最早制定慈善法的国家,1601年英国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慈善法。在其2011年修订的《慈善法》中就规定了“只有那些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具备慈善目的的事业才能被认可为慈善”,并对慈善活动进行了分类,其中第11类为“推进动物福利”。美国在1894年的《关税法》中,将免税的范围限定为以教育目的、宗教目的和济贫为主要目的之慈善活动,并在此之后,对慈善目的采取渐进的方式不断予以扩展,从1913年《联邦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开始,其慈善目的先后进行多次渐进性的扩展,其中“预防虐待儿童与动物”在1918年被纳入进去。
因此,可以将“动物保护、收容”等动物保护慈善活动作为单独一类明确列入《慈善法》第三条慈善活动的范畴,或通过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明确将动物保护慈善活动纳入《慈善法》第三条第六类“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的兜底条款中。
综上所述,《慈善法》的修订应当顺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把动物慈善内容纳入其中,才能充分体现立法机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精神,使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动物保护提升到新时代的新标准,充分体现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建议人:高桂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环境与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兼职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特约人员,北京市人民监督员,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民建北京市委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以上内容代表个人观点,绿会融媒获授权发布。)
整理/Cherry 审/高桂林 编/angel
本文来自“中国绿发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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