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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辩护要点

2023-03-10 12: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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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0月10日以来,国家正式部署实施“断卡”行动,严打“黑灰产业链”,对出租、出售、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整治和惩戒。其中租、出售、贩卖银行卡、电话卡导致的犯罪中,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刑法》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是对行为客体的明知,是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因此,对于提供技术支持或是帮助行为的当事人,如果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构成该罪,这是本罪的重要辩点。  

刑法中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知道”是指在嫌疑人本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的证实下,证明行为人对行为客体具有明知。“应当知道”,是指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但是根据一定的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某种故意。《解释》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要点

(一)关于主观“明知”的问题

“帮信罪”入罪的最重要因素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对上游犯罪存在“明知”,而这种“明知”的认定较为复杂,一般都是通过推断明知的方式来,而推断明知就必须根据《解释》中的第十一条来,这就需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例如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是否存在异常,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属于正常的行为,那么即使客观上行为人为上游犯罪提供来帮助作用,但是缺乏主观上的“明知”,同样不能以该罪名对其进行规制。

(二)中立的帮助行为

中立帮助行为是指从外形看不具有犯罪意义的行为,在客观上促进了正犯行为实施的情形。中立帮助行为在外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实际上对正犯的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

该罪的设立,对于区分中立行为和帮助违法犯罪行为是一个焦点。若中立行为人未与他人通谋,只是履行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而该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了,在客观行为也不足以推定明知的情形下,则该中立行为人不构成该罪。如果在现有的互联网发展阶段以及网络技术标准等背景下,一般人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或者明显超出了普通人的认识能力的,则可以基于是网络中立行为,排除涉嫌构成犯罪。

(三)被帮助者犯罪未查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为犯罪提供帮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其仍然从属于正犯行为,以正犯行为成立犯罪为前提。从该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为被帮助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可见,本罪的实质是以被帮助者实施犯罪为前提,具备帮助犯的属性,二者之间存在一定依附性。

二者之间的依附性须达到何种的程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可以明确的是,被帮助者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证不清的情况下,帮助者是否帮助他人犯罪则同样处于尚未查证属实的境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然不能成立。

(四)看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具有合法性或具有合理基础。

是否熟人指使、是否被蒙骗,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交易的场所、交付的方式是否隐蔽,是否通过虚假身份沟通,是否有销毁数据的行为,是否受过处罚和监管,是否是银行或电信的从业人员,行为人所在的地区是否是打击两卡犯罪宣传密集的地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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