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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耍猴人为表演猴戏赴川买八只猕猴回程途中被查,获刑五年
运猴
路遇盘查,带猴下车欲“瞒天过海”
49岁的王某某是安徽的一名耍猴人,2017年11月16日,他经人介绍,在四川冕宁县买到8只猕猴,并雇请了一辆五菱面包车,从安徽省利辛县到四川省冕宁县,为其运输猕猴。
2017年11月18日凌晨6时40分许,王某某带着购买的8只猕猴,乘坐雇请的面包车,途经G5京昆高速朝天七盘关检查站时,王某某发现检查站民警执勤,正在盘查车辆,因害怕事情“败露”,王某某便让司机停车,自己牵着7只猕猴下车,往公路水沟边躲藏。
王某某下车后,让面包车司机继续前行,准备等躲过检查后,自己绕行上高速再上车。不料,检查站民警在盘查面包车的过程中,发现了驾驶员座位下有一只疑似小猕猴。
随即,民警对司机进行询问,得知车上原本还有一人,已提前下车。随后,民警在七盘关服务区将王某某抓获,后根据王某某交代,民警在附近一处比较隐蔽的水沟里找到了其他7只猕猴。
被民警抓获后,王某某和司机均不能提供特许猎捕证、人工繁育许可证、检疫证等任何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资料。后经鉴定,这8只被解救的猕猴均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总价值达三万余元。
当天,王某某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2日,经检察机关批准,王某某被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理
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5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现涉案猕猴均已回归大自然,避免了损失。
不过,虽然王某某将猕猴放生了,但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检察机关向广元朝天区法院提起了公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某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涉案价值33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6月14日,朝天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羊木镇新山村的帅扎营拉起了坝坝法庭,组织当地数百名群众旁听该案庭审。
庭审中,王某某辩称,他是一名耍猴人,自己老家利辛县也被称为“猴戏之乡”,他购买运输猕猴回老家,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演猴戏,并不会因此而做出其他伤害野生保护动物的事情,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所在的利辛县是“猴戏之乡”,运输猴子的目的是为了表演猴戏,其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现涉案猕猴均已回归大自然,避免了损失的发生,故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深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5日,记者获悉,法庭结合王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处王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接到判决后,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
(原标题:为了表演猴戏买了八只猕猴,判了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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