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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沈岿:动物保护公益列入《慈善法》的可行性
【中国绿发会讯】2023年2月24日上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生物与科学伦理工作委员会联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动物法治研究所(筹)以慈善捐赠和动物保护公益为主要议题,召开《慈善法》修改讨论会,会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等共同参会,就会议主题展开讨论交流。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在专家研讨环节发表了意见和看法,现将内容整理分享如下:
感谢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邀请,刚才听了几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我深受启发。我也跟马勇副秘书长提到,我本人并不研究慈善法,也不研究境外非政府组织法,关于动物的慈善保护立法工作,一直也没有做过专门的研究。我就简单说一下我自己的一些看法,供参考和批评指正。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慈善法第三条并不是对慈善活动进行概括式的界定,本身采取的是列举式的界定。所以,从列举式的界定当中,我们看看有没有可能做一个解释,可以把动物慈善公益活动纳入进来,或者说换一个方案,可以把动物的慈善公益活动更明确地写进第三条里,也作为其中列举的一项。这是我首先想说明的。
第二,把慈善法第三条第二项解释为包括对动物的收容救助,我认为似乎有点牵强,为什么?因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第三条第二项涉及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如果说动物的老和孤或许放在这个词义的涵盖范围之内,倒也没什么问题,但是优抚显然是在范围之外的。根据体系解释的原理,这一项显然是针对人的,而不是针对动物的,所以把动物保护慈善活动解释涵盖进去还是有点牵强的。
那么,第三条第五项的后半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就意义上来说,是可以涵盖动物公益慈善活动的。那么,问题就出在它的前半句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后半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间是逗号,那么,整体上去理解这个条款,似乎限定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即主要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所以,将该条款解释为包括动物公益慈善活动也是有点牵强的。
至于把动物慈善公益活动纳入到慈善法的必要性和意义,刚才几位专家都提了,我就不再重复了。我想说的是,我们可能采取的建议方案是两个。一个是直接加上一项,即动物的收容、救助和保护,放在第三条里边,作为列举式界定当中的一项。这个方案可以直截了当地明确动物公益慈善活动也是慈善法规范的对象,但可能存在一定的阻力。对于为什么会存在一定的阻力,我在后面会进行说明。
第二个方案就是修改第五项,把前半句给它取消,直接就改为保护和改善气候、水文、地貌、生物、土壤等自然环境。如此,就可以把动物的公益慈善活动解释进去,因为有“生物”这个词。甚至,这个方案可以把慈善法所支持的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公益慈善活动进行更大范围的拓展,让公益慈善组织在保护气候、水文、地貌、土壤等等各方面,有更大的一个发展。换言之,这样不仅可以把动物公益慈善纳入到法律概念涵摄的范围之内,甚至可以更大范围地扩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范围,尤其是在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方面。这是第二种方案。当然,第二种方案并没有像第一种方案那样把动物公益慈善活动明确写入慈善法,从文字上看,只能是解释进去。如果我们在修法的说明当中,把动物慈善放在关于这一条款的修改说明当中,那么,修法说明是对法律解释的有力支撑,借此可以进一步告知公众,我们修法是把动物慈善公益活动放在里边的。
之所以说第一种方案可能有阻力,主要是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写进“动物的收容、救助和保护”的话,措辞的含义是触及所有动物的,这会牵涉到动物公益慈善概念面临的困境之一,即究竟该如何界定这里的“动物”范围?
第二,哪些动物应当予以更多的人类关爱?这个问题实际上会涉及到文化特性和变迁,也会涉及族群文化之间发生的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我想研究动物保护的专家可能有更多的发言权,能够说明我这里所说的文化特性和变迁的重要性。我举个简单的例子,美国有些州是特别明确的规定宠物犬专门由警察来保护,假如你在外边遛狗的时候,你踢它一脚,如果有邻居看到了,并且报警了,警察就会来管你。这个事情如果放到中国来看的话,恐怕我们还没有发展到那种程度。当然,我们或许可以进一步去推进,但是一下子把它写进法律当中,就可能存在过于超前的问题。另外,还会涉及族群文化之间发生的冲突,我们且不说爱狗的和不爱狗之间的冲突,其实还有少数族裔在这些方面都有可能会发生冲突。
第三,动物公益慈善活动也会面临一个更深层次的棘手难题,当人的利益与动物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哪个优先?其实刚才也有专家提到说,可能会有人认为:“我们人的福利还没有照顾好,还要去照顾动物的福利?!”这是一个非常通俗的说法。当现实的冲突场景出现以后,比如说在疫情防控的时候,我们对待宠物的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可能处理得很好,有的地方政府不见得处理得很好。问题就在于,人的利益和动物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到底哪个优先,这是非常棘手的。
综合起来,我想直接写上去动物保护可能会有一定的阻力。如果写上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然后把动物公益慈善在修法说明里边简单一提,或许是一个更好的、渐进的、容易为更多人接受的方案。这是我的一个建议。
那么,关于政府部门是不是要履行动物保护——尤其是开展动物慈善活动——的历史使命,我想这也是涉及到行政法的一个问题。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是必须要有立法作为前提和基础的,不然的话,他们就没办法履行职责。我刚才举的例子中,美国的宠物犬保护警察,肯定是有立法依据的。动物慈善在原则上当然是应当提倡的,是人类爱心的体现,也是普遍提升人类爱心的一个源泉。但是,在立法当中,一般性的要求政府部门来承担动物慈善任务,我刚才说的那些难题都会存在,其实也不是很现实,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如果采取我刚才所说的第二种方案,可以考虑在慈善法修订以后,通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部门来制定动物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或者动物慈善事业促进办法,针对动物慈善活动的特殊性来制定一些特殊的规范。慈善法主要针对人的公益慈善活动,没有办法专门针对动物慈善活动制定一系列特殊规范。慈善法可以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来制定条例或者办法,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在条例或者办法当中可以鼓励和规范民间组织去从事动物慈善事业。另外,高老师刚才提到的反虐待动物,如果在一般层面上很难去立法的话,在条例或者办法当中先制定一些条款,然后逐步推进动物慈善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我想这个或许是可能的。
(以上内容代表个人观点,绿会融媒获授权发布。)
整理/Cherry 审/沈岿 编/angel
本文来自“中国绿发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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