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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者言|筑牢妇女权益法律防线:人身保护令到新《妇女法》

刘春彦/同济大学法学院 吴芙蓉/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3-03-08 09: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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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春节,一对夫妇带着孩子 返乡办理离婚,妻子称此前曾多次遭遇丈夫殴打。澎湃新闻记者 周平浪 图

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称“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修订涉及条款众多。其中一大亮点是,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称“《反家庭暴力法》”)而言,拓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筑牢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防线。

2016年,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四章首次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在七十二小时内(情况紧急时在二十四小时内)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可裁定被申请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迁出申请人住所或实施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依据,近年来,全国法院作出万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预防和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但是,《反家庭暴力法》语境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事由局限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对于处于外部社会关系的妇女而言,其权益的保障仍然不够完善。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迈出了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拓展至外部社会关系中的第一步。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举将妇女遭受非家庭成员关系之中的常见的不法侵害场景囊括其中,不仅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范围,更有效震慑了社会关系中侵害妇女权益的不法行为。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消息,2023年2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闵行法院”)根据女方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签发了上海市首份对终止恋爱关系后女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闵行法院认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被申请人频繁向申请人发送带有严重侮辱性、暴力性言论的微信,到申请人住处所在小区拍照,并以侵害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相威胁,已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实质影响,足以认定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骚扰并面临较大可能性的暴力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闵行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如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了更大作为空间。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禁令,对保护妇女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障了妇女权益和人身安全。家庭暴力、性侵、骚扰等不法行为,不仅给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国家公权力为背书,让受害群体面对暴力和不法行为的信心和勇气增加,不必在沉默中忍受痛苦。

人身安全保护令弥补了传统维权方式无法“防患于未然”的空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前,如果妇女遭受权益侵害或面临权益侵害的现实危险,由于实际损害通常尚未发生,或仅有精神上的侵害行为,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的手段通常都难以达到遏制侵害行为发生的作用,甚至可能令加害者产生“公安和法院也不能拿我怎么样”的错误想法,导致妇女权益长期被侵害或处于被侵害的危险中,严重影响权益被侵害妇女的身心健康。但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并不以侵害实际发生为前提,而将侵害的现实危险也作为考量的重要因素,并将骚扰、跟踪、接触等严重影响妇女精神安宁的非肢体暴力的行为也作为侵害行为,并以行为禁令的形式,对此类行为加以禁止,既能做到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也能做到防止不法侵害进一步升级,有力捍卫了妇女合法权益。

结合《反家庭暴力法》与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不仅适用于被侵害权益的受害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还包括受害人的近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主体。广泛的申请主体保障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也能得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对六个月后仍面临侵害危险的当事人,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延长保护令;对于侵害危险已经消失的当事人,也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期向法院申请撤销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通常适用于家庭或特殊社会主体之间,因此通常需要受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对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强有力惩处,才使这项制度更具震慑力,才能遏制不法侵害的发生。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当然,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加害者的思想教育,此时需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主体开展工作,做到让加害者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法性,从源头上遏制侵害行为继续发生。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该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困难与不足。

第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率不高,由于受害者通常都是家庭或社会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甚至与加害者存在经济依附关系,出于对加害者的畏惧等原因,受害者不敢或不愿选择公权力获得救济。

第二,当事人举证困难,家庭暴力、骚扰行为等侵害行为发生的证据难以固定,即便及时报警,公安机关通常会作为一般纠纷予以口头处理,不会出具正式书面材料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这也导致当时申请时会面临证据不足的窘境。

第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与执行存在困难,被申请人会对保护令存在抗拒心理,以拒绝签收等手段,逃避甚至对抗法律文书的送达;而在执行阶段,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却没有保障保护令执行的司法人员,单靠法官、法警等有限人力,无法有效执行保护令的内容。

这些困难与不足,贯穿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从申请到裁定再到执行的全过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

针对这些痛点、难点,首先应在全社会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与妇女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尊重与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风气,并让更多遭受家庭暴力或各类骚扰的女性受害者,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其次,公安机关、妇联、基层组织等相关单位应对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精神,优化工作方式,收到有关家庭暴力、各类骚扰的情况反映或线索时,应主动作为,协同配合调查事实,并及时以书面形式认定有关情况,减轻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的举证压力;同时,公安机关、妇联、基层组织等相关单位还应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已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落到实处。

最后,法院在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时,应同申请人、被申请人、相关证人等主体进行充分沟通交流,结合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相关情况,作出公正裁定;在送达与执行阶段,适时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对拒不配合的被申请人进行送达,协调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重点关注此类不配合的被申请人,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构建与发展,传递了党和国家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视和支持,也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的缩影。随着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日臻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已迈上新台阶,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设发展妇女事业的重要体现。

另外,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责任编辑:王昀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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