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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海湿观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BNJ第五届政府间会议续会第三天
【中国绿发会讯】2022年2月22日,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政府间第五届会议续会(BBNJ IGC5.2)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继续进行,代表们继续保持建设性的态度,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细节。
在讨论过程中,一些代表指出了BBNJ协议与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在涉及保护、可持续利用和遗传资源公平公正惠益共享之间的联系。
在21日的讨论中,与会代表就环境影响评估领域继续讨论了若干棘手的问题: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义务;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门槛、以及可能采用分层方法的细节。许多代表团表示倾向于各国能够灵活地遵守新BBNJ协定的规定或有关国家程序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分歧依然存在,讨论将继续进行。有的代表团指出,公海生态系统没有南极那么脆弱;有的代表团回应说,整个海洋都很敏感脆弱,BBNJ应该超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门槛;而另一个代表团强调,过高的门槛将产生一项无人遵守的条约。
此外,在当天的平行会议中,代表们讨论关于海洋遗传资源包括惠益共享问题的有关的条款,包括一个国家联盟提出了海洋遗传资源产品的潜在商业化;开展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项目的适当方式等。
2月22日,主席Rena Lee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盘点了目前的会议情况以便各方了解谈判的进展。各主持人(协调人)就各自小组在会议头两天的讨论情况做了进展报告。他们指出,尽管目前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文本草案的许多方面仍然存在分歧和争议,并希望在第一周结束前能达成大致干净的文本。
2023年2月22日第三天会议,“海洋与湿地”小编将其成果总结如下: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代表对最新更新草案文本中第二部分“海洋遗传资源,包括公平公正的惠益共享”第8条“适用”提出增加新条款的提案:第二部分的义务不适用于缔约方的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
欧盟和澳大利亚对最新更新草案文本中第三部分“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等措施”中第19条“决策”及第19条之二的内容提出修订。
由主持人领导的小组继续对最新更新草案文本中第四部分“环境影响评估”第24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门槛和因素”内容提出修订;对第五部分“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第44条“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模式”、第45条“海洋技术转让的模式”、第47条“监测和审查”及第47条之二“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委员会” 中的内容提出修订。
加勒比共同体对最新更新草案文本中第六部分“体制安排”第48条“缔约方会议”第二条款“缔约方会议的第一次会议应由联合国秘书长在本协定生效后一年内召开。其后的缔约方会议常会应按照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定期举行”提出新增提案:缔约方大会应在秘书处所在地或联合国总部或其可能决定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并在情况需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缔约方大会召集或应三分之一缔约方的要求召集。
加勒比共同体对最新更新草案文本中第八部分“执行和遵守”第53条“执行”提出关于损害和损失责任的新提案:根据本协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应制定与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发生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的责任和赔偿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在整个BBNJ IGC-5续会期间,“海洋与湿地”(OceanWetlands)将持续跟进、报道会议情况和进展。供我国海洋领域的决策者、研究人员、以及感兴趣的海湿读者参考。
整理:Sara 审核: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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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来源于“海洋与湿地”(OceanWetlands)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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