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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应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生育险,比照职工报销
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构建上,农工党中央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费覆盖面。
今年全国两会上,农工党中央拟提交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35件中央提案,其中《关于构建生育支持税费政策体系,促进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提案》建议,应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尤其是育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孩子产生的费用可以比照在职职工报销。
“灵活就业育龄妇女生育保险费覆盖面较窄。”农工党中央指出,灵活就业的育龄妇女是生育二孩、三孩的主力军。但她们的生育保险只能报销产前检查费用1000元以及生产时医保范围内的支出;法定产假期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男性灵活就业人员则不能享受看护假津贴。导致该部分人群生育孩子时负担过重,无法支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
就此,农工党中央呼吁,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费覆盖面,对涉及生育保险缴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按一定比例由省、市、县级财政配套。也可由参保人自行按社会平均工资基数,参照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比例0.5%缴纳,使灵活就业人员能公平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做到优生优育。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一般而言,未缴纳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较在职职工承担更高的生育医疗成本。
2022年8月,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当时,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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