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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称稿酬税率最高45%不太合理:可按年收入设置不同税率
“大部分作家一部作品的稿酬在北京买不了一平米房。”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委员针对草案中有关稿酬税率的新规提出异议,“稿酬所得税率最高可以适用45%,不合理。”
近些年来,物价飞涨,稿费却没涨。张平坦言,在八十年代,稿费最高时达到千字300元到500元,现在却仍然是这个水平,“大部分作家一部作品的稿酬在北京买不了一平米房。”
张平委员说,稿酬所得,以前的税率是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这个税率已经实行了很多年,对作家来说应该是比较公正合理。”不过,根据此次个税修正案草案,稿酬所得的最高税率可以适用45%,“不少作家也认为不太合理。”
张平表示,作家的一部作品从构思到创作完成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按五年一部作品来计算的话,稿酬高一些的有10万左右,每年也就是两万块钱,“如果以写作为生,大多数作家基本上不能养家糊口。”
“十年写了一部作品挣了10万元稿费,所得税要扣45%,这确实有点不太合适,也不太公允。”张平说,如果按照草案规定的税率执行下去,估计就没有什么人愿意当作家写作品了。
吉狄马加委员也表示,稿酬所得税不能简单地纳入综合征税的范围。“作家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一些作家历时几年完成的作品,有的作家在写作过程中,可能就是一点工资,还有一些自由写作者根本没有收入,作品的收入分摊到期限内,收入实际是不高的。”吉狄马加认为,一次性征收个税没有考虑到写作者的特点,要慎重地予以考虑。
张平建议,针对年收入不超过50万或百万以内的作家继续沿用以前的税率征税,对年收入超过百万或者超过50万的作家进行特别界定,按综合所得税率征税,“这样既可激励和维护年轻作家的成长和创作,对高收入作家征收高税率也可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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