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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审议个税法草案:起征点不必搞一刀切,发达地区可再提高
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有部分委员提出,个税起征点应逐步过渡到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方式,还需考虑地域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适用标准,“不要搞全国一个标准,有的地区可考虑提升至八九千元。”
此外,有委员还建议适度降低45%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以此避免高端人才流失。
“不要搞全国一个标准”,应以家庭为单位计算
根据修正案草案,个税免征额将由3500元提升到5000元,这一举措或将对于增加百姓收入,优化税率结构具有实际意义。但是,鉴于不同地区的收入差距以及群众家庭实际收入情况,委员们在审议草案时提出了不同见解。
鲜铁可委员坦言,个人免征额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保障纳税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对生活基本支出进行扣除,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提高每一个公民的纳税主体意识。
草案规定,我国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每月是5000元,或者按每年度6万元。“这是基于每月基本生活支出额制定的免征额。”鲜铁可指出,我国各省份、地区的人均月消费支出情况各不相同,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人均消费支出往往相差很大,“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免征额,难以充分反映各省份地区的居民实际消费支出情况,不利于实现税负公平。”
鲜铁可认为,应依据各地区的人均基本生活支出水平,区分不同区域的实际消费水平来设计免征额和扣除标准,“不要搞全国一个标准。”
蔡毅委员则建议,可以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标准,上报全国人大备案。例如广东、上海可以考虑提到8000元到9000元。
与此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还需考虑家庭人均所得的基数情况。“我国的各项社会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基本的活动单位,因此衡量纳税人的实际收益情况,应该综合考虑家庭的收益情况。”鲜铁可表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申报单位的设定是以个人为申报单位,并未考虑整个家庭的收入构成,“应该逐步过渡到按照家庭收入为单位纳税的方式才能全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彭勃委员举例说,同样两个家庭,一个家庭是夫妻双方都有工作,两个人的收入都是4500元,按照新的纳税标准都不够纳税,但是这个家庭的实际月收入是9000元,而另一个家庭丈夫工作,收入6000元,但妻子无工作,这就造成家庭月收入6000元的要纳税,月收入9000元就不用纳税。
“如果仅仅是单纯计算个人所得,不考虑家庭人均所得的话,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都会有问题。”彭勃说。
应降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避免高端人才流失
税率是个人所得税法的核心,它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个税改革要追求公平,收入越高应该缴税越多。”周光权委员同时指出,从世界各个国家的征管实践来看,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在全球范围内偏高。”
“因为偏高的边际税率,对纳税人的反激励作用明显增加,而且也妨碍投资和储蓄,可能导致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而设法分解、隐瞒所得,从客观上强化了纳税人逃税的意识。”周光权委员表示,45%税率应该适当降低,需要考虑社会承受力和人们的心理预期,并考虑和国外相关税收制度的比较。
杨松代表也认为,在国家税收法治还不够健全、居民个人纳税观念还相对淡薄的情况下,边际税率不宜设置过高,这不利于保留和吸引高端人才。
杨松举例说:一个年薪50万的技术人才,如果在香港工作,他的边际税率是17%,应纳税额是五万多,如果在内地工作,他的边际税率就高达30%,应纳税额就是十万多,“同样在中国,纳税额相差两倍,如果他的收入达到45%税率标准的话,这种差距会更明显,容易导致高端人才流失。”
为此,杨松建议,可以考虑将最高的边际税率降低10到15个百分点,不超过35%,和美国的33%、加拿大的29%比较接近,“这样有利于吸引高端人才和一些资本进入到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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