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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首例“碳汇损失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阿尔山市人民法院落槌

2023-03-01 19: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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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碳汇损失。3月1日,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由七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除相应刑罚外,依法判令被告吴某某认购“碳汇”,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这是阿尔山市人民法院首例判决认购“碳汇”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某为放牧行走方便,于2022年6月11日私自滥伐65株钻天柳、白桦、落叶松,总立木蓄积3.37立方米,经专家论证所盗伐林木预估造成碳汇减排量37.0173吨。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吴某某除承担相应刑罚外,要对破坏的林木进行修复造林,补栽云杉623株或承担为修复被破坏林地所需要费用3062元,以及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850元。诉讼中,吴某某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吴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吴某某缴纳修复被破坏林地、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所需费用合计5912元。

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让“破坏者”变身“修复者”,该案的判决不仅是对破坏生态犯罪的有力震慑,而且实现了惩罚犯罪、修复环境、“损益平衡”的有机统一,更是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秉持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健全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有益实践。

下一步,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将紧扣“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这一重大历史性课题和发展定位,主动扛起服务“双碳”目标的职责使命,持续深化“碳汇”修复的探索和研究,实现司法实践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降低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在服务“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实现中贡献法院力量。

【以案释法】

一、什么是滥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林木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二、为什么要实施碳汇补偿?

碳汇是指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降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赔偿碳汇价值损失或者购买林业碳汇,抵消损害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价值损害,可以督促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更全面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为什么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还要继续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首例“碳汇损失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阿尔山市人民法院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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