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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停播“邦瑞特”广告,更别忘追究虚假广告罪
据国家广电总局19日通报,一些电视台播出的“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等广告,存在导向偏差和夸大夸张宣传、误导受众等严重违规行为,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上述广告。
之前,“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代言人赵某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承认,自己是群众演员,并不是来自“中医世家”的“秃大夫”,拍摄广告时“秃顶”也是特效假做的。
2017年以刘洪斌为代表的“四大神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刘洪斌现身几十家省级和地方电视台的养生节目,一会儿是蒙医,一会儿是苗药传承人,推销五花八门的药品和保健品,被人戏谑为“登峰造极的群演”。“四大神医”至今仍没明确公布处理结果,行政处罚不得而知,更未听说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国家广电总局的通报再次说明了对这些“昧良心”的虚假广告人,单纯依靠行政处罚很难奏效,难以保证他们在“风声”过后,不会“卷土重来”。所以,要标本兼治,以虚假广告罪进行立案追责才行,而不能总是让《广告法》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闲置一旁。
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情节严重”是一种综合性表达,加上最高刑期也只有2年有期徒刑,这就导致对于再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习惯性考虑行政处罚措施,而很少上升为刑事案件,虚假广告罪遂难有“用武之地”。
实际上,对于“情节严重”的理解是有章可循的。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5条规定,虚假广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后,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4年11月《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明确了,对于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均可参照上述立案标准予以综合判断考量。
很明显,“神医”们的虚假广告,把保健食品当药品卖,诱使无数消费者上当受骗,有的消费者因相信了这些“神医”忽悠,把钱财都用在了这些对治疗疾病毫无作用的保健品上,损失的数额足以达到较大、甚至巨大,还可能耽误了正常治疗而危及生命健康,加上还有涉嫌虚构身份,推销的各种假冒伪劣产品数额大、品种多,这些足以评价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似乎没有法律障碍。
不仅如此,还要追责那些为假药、假专家、假神医以及无良商家提供表演舞台的媒体平台,即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正是它们提供的宣传平台,使得那么多患者、消费者上当受骗。所以,他们也应该被纳入追责的对象范围。在法律上,涉嫌食品、药品等法律责任属于绝对连带责任。在刑罚追究上,同样也要分析他们之间的“共谋”,有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有的独立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对于此类案件,还可以考虑通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追究法律责任。今年2月“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所以,有关部门还可以借助公益诉讼,来打击虚假广告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扭转虚假广告满天飞的严峻局面。
虚假广告罪固然是个轻罪,但轻罪不等于非罪、无罪。只要实施虚假广告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应该严肃追责、问责。唯有形成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从源头治理到执法问责,把责任落实到虚假广告的每一个环节,那些神医、神药等害人广告才能无处露脸,其幕后的推手和获利者才能有所收敛,直至停止违法犯罪。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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