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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 | 持刀坐地铁还伤民警?判刑!
最近爆火的《狂飙》余韵未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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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哥”气场频频霸屏热搜,
名场面被各种模仿改编,
但反派行为可不能带到现实里,
一不小心就可能“莽”进监狱!
202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施行两周年的这一天,
一起来看看这个相关案例吧!
案情简介
21年12月某个下午,被告人李某携带着一把管制刀具,走进了深圳某地铁站。过安检的时候,地铁站的工作人员发现了这把刀具,于是告诉李某这刀具不符合进站乘车的要求,告知其必须按照规定将刀具自弃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
李某听完并没有理会,而是直接扫码过闸闯进了地铁站台,并在列车进站时执意要携带刀具强行乘车离开。地铁工作人员见状只好强行制止其行为并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向李某表明了身份,并告知其携带管制刀具强行闯入地铁已经涉嫌违法,口头传唤其到地铁站警务室接受调查。
不料,李某却要求民警答应在调查完毕以后必须送自己回家,否则不同意配合,随后一屁股坐在了地上。
民警警告李某其行为已经涉嫌阻碍执行公务,如果再不配合,将对其强制传唤,李某仍置之不理。在多次警告无效后,在场警力对李某进行控制,李某极力挣脱,咬伤了民警的左腕背,随后被手铐反扣后带往地铁站警务室。
到达警务室后,李某情绪依然激动,拒不执行民警要求其靠墙角蹲下的指令,民警上前对其进行约束,在控制过程中李某将民警的右手臂内侧咬伤。经鉴定,民警右上臂、左腕背咬伤致皮破损,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携带管制刀具,不顾地铁工作人员劝阻,执意要乘车离去,地铁工作人员制止时其又推搡、踢踹工作人员,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民警到场后依法对李某口头传唤,在李某拒不配合时对其进行控制,到警务室后在李某拒不执行指令时对其进行约束,均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公民有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义务。但李某在民警依法采取控制、约束措施时咬伤民警的左腕背、右手臂内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据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扣押在案的管制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新设了袭警罪,根据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轻重程度,制定了更为科学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法定刑的上限由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调整至七年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有力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保护力度。
司法实践中根据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将被认定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岁月静好,是有人在负重前行”,人民警察是和平年代流血牺牲最大的队伍,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唯有警民合作,方能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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