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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向网恋女友转账83次,结果“女友”竟是“小伙”
转账83次的网恋
“女友”变男友
小赵(化名)今年已经30+,因为性格内向,身边一直没有合适的人选,导致总被家人催婚。苦恼之下,小赵向身边的朋友求助。在朋友的介绍下,小赵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个女生小尤(化名),两人虽没见面,但很快就在网上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恋爱不久,小赵提出见面,小尤却以刚认识不久,想彼此多了解一段时间再见面为借口拖延。小赵恋爱经验尚浅,没有察觉任何不对。
在取得小赵的信任后,小尤经常以各种理由向小赵索要红包、520转账等,以此证明彼此的“爱情”。以为找到真爱的小赵觉得男女朋友之间发红包转账很正常,也并未在意。
此后,小赵三番五次提出见面,但都被小尤以各种借口推脱,甚至称小赵想要见面只有继续转账才行。陷入“爱情”无法自拔的小赵为了见到自己的女朋友,累计向小尤微信转账83次共计22710元。
数次转账,却一直没有见过面,这让小赵的家人察觉到被骗了,于是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求助。
经调查,小赵的网恋“女友”小尤竟是小伙小文(化名),小文虚构身份假借恋爱之名行诈骗之实,诈骗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庭审中,小文表示自己因为爱慕虚荣,才想出这种方法骗钱,这种行径大错特错,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能得到小赵的谅解。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小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小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小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正经职业千千万
不要做爱情里的“诈骗犯”!
尤其现在网络信息发达
大家在交友时需谨慎
尤其是网络交友
一定注意要核实对方身份
不要轻易相信“网友”的花言巧语
更不能轻易转账汇款
爱情虽甜蜜,但也要保持清醒
供稿:刑 庭
制作:政治部
一审:敖梦情
原标题:《【普法强基】向网恋女友转账83次,结果“女友”竟是“小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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