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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卸货时受伤,责任谁来负
原创 保康县人民法院 保康法院
“货车司机卸货时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车司机、雇主之间除了运输合同关系外,还各有什么应尽义务?”这些问题是运输中的常见问题,到底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如何认定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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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保康县马桥镇是矿业大镇,王某长期从事矿石运输工作,给熟悉的矿山企业转运矿石,凭运输票据结算运费。2021年5月,王某驾驶个人所有的自卸货车,从某村矿山转运矿石至该村村办企业的配矿场内。王某在卸矿时并未事先查看卸矿环境是否安全,导致车辆从矿石堆上侧翻至矿石堆下,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后王某多次向村委会及村办企业索赔,但得不到处理,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矿山经营公司、配矿场经营公司三者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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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
经马桥法庭开庭审理,事发当日王某在卸矿时,看见配矿场员工在矿堆下作业,王某未等候配矿场工作人员现场指挥其卸矿石,加之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卸矿时矿堆突然垮塌,王某和货车一同摔下,导致意外车毁人伤的事故发生。法官认为王某作业时自身操作不当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加之配矿场未在该危险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尽到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两者的结合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结合事故双方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来看,王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配矿场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配矿场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20%,即34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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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企业
“‘‘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近年来,因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发生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企业发展,不能仅仅停留在要安全的层面上,更要做到懂安全、会安全、能安全。作为经营者,应尽力营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确保经营场所及其配套服务设施的安全性,有效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同时,提示相关人员,要注意有关警示标识,遵守活动场地内的活动规则,保护好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对个人、经营者和社会都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彭勇走进事故发生的配矿场,向企业讲述了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性,并监督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经营场所危险处设立好安全警示标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李晓丽
原标题:《【以案说法】卸货时受伤,责任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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