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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夫妻财产协议马上离婚,男方可以反悔吗?

2023-03-02 11: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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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前签的财产协议有效。

在满足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订立该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在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后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杭州专业婚姻律师李晓娟这里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02月15日作出的一个二审判决来说明,该案例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双方于2015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男方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且在双方婚内第三者已怀孕,故双方于2020年11月14日经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2020年8月19日,女方、男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因男方婚内出轨,自愿将A房屋的一半产权给女方,或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整(壹佰万整)做为离婚补偿”。

2020年11月12日,女方、男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包括“男女双方于2015年12月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鉴于男方在婚内有出轨的不正当行为(第三者女方目前已经怀孕),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系夫妻关系,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因男方婚内出轨,男方自愿给女方补偿人民币10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给20万,2022年12月31日给付80万。如不能按期支付前述补偿款,则男方将自己名下A房产补偿给女方一半,并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作为共有权人。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来源,女方称其不上班,每个月娘家给其2至3万元;男方称其上班每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女方对于男方的收入情况予以认可。双方均表示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观点:

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均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男方在双方婚内与案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案外人已怀孕,故双方为协商离婚而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且在该协议签订不久即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此涉案《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男方基于婚姻过错导致离婚而对于女方进行损害赔偿的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女方要求确认该《夫妻财产约定》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肯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夫妻财产约定》,男方应给予女方经济补偿100万元,如男方未能按期支付,则需将涉案房屋的一半补偿给女方。本案中,男方未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履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双方婚内无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亦认可男方在婚内的工资收入情况为月均4500元,结合男方提交的疾病诊断证明、失业证明、残疾军人证等证据,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中对于男方应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00万元或者过户涉案房屋一半产权至女方名下的赔偿约定均过高,且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屋,亦可能涉及案外人相关权益,因此法院认为男方向女方进行损害赔偿的方式以金钱补偿的方式为宜,故女方要求判令其享有涉案房屋百分之五十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有第三人权利的房屋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男方应向女方支付的具体经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男方对于双方离婚的过错程度、男方的经济收入、女方受到的精神损害等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调整。(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一审法院判决:

一、女方与男方于2020年11月12日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有效;

二、男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女方损害赔偿款500000元。

二审法院观点:

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均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男方在双方婚内与案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案外人已怀孕,故双方为协商离婚而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并在该协议签订不久即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故该《夫妻财产约定》属于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而对女方进行损害赔偿的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夫妻财产约定》男方应给予女方经济补偿100万元,如男方未能按期支付,则需将涉案房屋的一半补偿给女方。本案中,女方、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双方婚内无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亦认可男方在婚内的工资收入情况为月均4500元,结合男方提交的疾病诊断证明、失业证明、残疾军人证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对于男方应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00万元或者过户涉案房屋一半产权至女方名下的赔偿约定均过高,且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屋,亦可能涉及案外人相关权益,故认定男方向女方进行损害赔偿的方式以金钱补偿的方式为宜,并对女方要求判令其享有涉案房屋百分之五十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男方应向女方支付的具体经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男方对双方离婚的过错程度、男方的经济收入、女方所受精神损害程度等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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