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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法院发出“预拘留决定书” 刚柔并济显法威,善意文明促执行
《预拘留决定书》
近日,江夏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两起案件被执行人采取“预拘留”措施,在案件办理中依法做好利益上平衡、方法上权衡,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预拘留”显威慑,巧促多案和解
“涂某,现对你宣布预拘留决定书,要求你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在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中,因涂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夏洁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近日,申请人向我院提供线索,称刘某配偶名下有一处房产,承办人当即线下调查,核实了该房产的真实性确为刘某配偶个人所有。
涂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我院共有四件案件,未执行到位标的达60余万元,为避免“打草惊蛇”,承办人提前与被执行人住所地派出所取得联系,请求协助执行。2月22日上午,民警顺利将涂某“约”至山坡派出所。在派出所,承办人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并提供解决路径即可以其配偶名下房产进行担保,但刘某态度非常强硬,坚称自己手上没钱,拒绝还钱也拒绝以第三人财产提供担保。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见刘某丝毫没有悔改的意思,法院作出《预拘留决定书》,对涂某予以“惩戒预警”并传唤至法院约谈。这时,刘某顿感不妙,称自己并非逃避债务,而是近两年生意亏损,欠下了不少钱但是已归还了大部分,剩下的钱待经营回转后将及时还清,并主动提出以配偶名下房产进行担保。考虑到涂某态度迅速转变,且本身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在承办人的组织下,涂某配偶签订了担保协议。同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款项三年之内履行完毕,四起案件顺利执结。
环环相扣,法院亮剑促执行
在涂某与刘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承办人吴优敏锐地发现,该案的申请人刘某竟是其另一终本案件中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吴某与武汉某装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刘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应向吴某赔偿损失10万余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机会不容错失,承办人再次告知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进一步督促刘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见刘某情绪抵触,态度强硬,承办人当即向其发出《预拘留决定书》: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不配合法院执行的,将依法实施拘留措施。见状,刘某惊慌失措,迫于压力,刘某立刻给其哥哥打电话,以其哥哥作为案件担保人,同时,也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场支付5万元,剩余款项分期履行,今年年底全部还清。
江夏法院采取“预拘留”的措施,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在正式作出惩戒决定前采取缓冲“惩罚预警”的时间,增强执行威慑力,对被执行人告知、提醒、警示、教育,从而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实现了执行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进而更好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江夏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灵活适用执行预强制措施,为被执行人划定“红线”,指明“出路”。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对该被执行人或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强制措施”的作用在于预防和惩治妨碍执行行为,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在强化制裁威慑的同时,突出了保障功能。
“执行预强制措施”是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强制措施的进一步灵活运用,不以“惩罚”和“威慑”为出发点,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措施,综合了附期限生效和附条件不实施:附期限生效强化了强制措施属性,是预强制措施的本质;附条件不实施等同于限期改正,改正后阻断了强制措施的生效实施,是预强制措施的目的。
本期
投稿 | 李晓文
排版 | 齐紫君
编审 | 陶宏望
jiangxiafayuan
江夏法院
2023.2.27
原标题:《江夏法院发出“预拘留决定书” 刚柔并济显法威,善意文明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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