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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行贿人不仅被查了,数百万不正当利益也“吐出来”了
“被告单位浙江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宁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浙江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审判。这是宁海县监委成立后办理的首例单位行贿案件,也是宁海县纪委县监委坚持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第一个案件。此案中收受贿赂的宁海县人力社保信息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张某,已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刑。
“在贿赂案件的链条上,行贿往往是源头、是开端。对于这种‘围猎’公权力的人,如果板子举不起来、打不下去,就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贿赂犯罪。只有对行贿者严查严办、让行贿者得不偿失,才能有效打击行贿行为,清正社会风气。”县纪委县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提前谋划,质量与效率并行
1月19日立案调查开始,1月24日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理,1月25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起诉……仅仅6天即完成全案调查,这是宁海县纪委县监委的办案速度。在办理本案期间,县纪委县监委将办案重心前移,将大量取证工作放在初步核实阶段,有效利用了在接触调查对象前的这段时间,增加了分析研判处置方式的准确性,减少了接触调查对象后可能会出现的有碍调查工作开展的各种风险。同时,合理部署需向被调查对象获取的证据材料,在首次接触被调查对象期间,同步安排调查人员赴涉案公司调取相关书证,以确保证据不被销毁、篡改。专案组负责人表示,案件办理重心的前移,使得立案调查后,工作任务、压力减少,有效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实现了案件办理的“短平快”。
精心筹备,法理与人情互融
为打消行贿人刘某的顾虑,突破其心理防线,县监委专案组综合分析刘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等信息,制定了详细的讯问策略,配合已经掌握了解的线索,从法律、人情、心理等多方面入手进行突破,迅速取得进展。法理之外还有人情。在留置讯问期间,办案组获悉刘某女儿患有腹腔积液,病情较为严重,而其爱人系外籍人员,不会讲中文,携女儿看病较为困难。办案组成员商讨后立即向专案组领导汇报,随即专案组领导立即层报监委领导。经监委领导集体研究,快速作出决断,部署安排专案组办案人员借送达留置通知书之机,在公司人员陪同下赴刘某住处了解其女儿病情,在获悉其女儿病情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即时告知刘某以缓解其紧张情绪。
经过4天的留置,先后运用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留置6项监察措施以及商请公安部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最终查实,浙江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向宁海县人社局相关公职人员行贿183万余元,涉嫌单位行贿罪。目前,刘某给浙江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共计450余万元已全部追缴到位。“这次事件是我职业生涯的一个警钟和教训,事件发生一年多来,我一直未自己职业道德的丧失和无知感到后悔。感谢相关部门的及时介入,让我没有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刘某向工作人员深深地忏悔着。
“行贿与受贿相伴而生,就像硬币的两个面。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在重拳惩治受贿行为时,也应将枪口对准此类腐败的始作俑者——行贿人。我们要充分运用党纪和法律赋予的各种审查调查手段形成双向打击,让其得到应有的惩处,让因行贿所得到的不正当利益全部‘吐出来’。这起案件开庭审理时,我们还组织了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庭审旁听,以这种‘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形成‘不敢送、不能送、不愿送’的态势,实现源头治腐。”宁海县纪委县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
(原题为《宁海:受贿行贿一起查 让不当利益“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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