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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槐荫|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何区别 劳务合同员工受工伤如何赔偿
马上又要到今年的招聘季了,许多企业主认为只要与员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就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而可以降低用工成本。但事实是否如此呢?日前,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涉及了该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 情 回 顾
2020年5月,刘某与一家安保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刘某在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合同对刘某的岗位职责、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21年6月5日,刘某在上班期间被砸伤,入院诊断为脊椎损伤。该安保服务公司以刘某工作期间,参与与安保无关的工作发生意外,未按照公司规定请假,属于私自旷工,辞退了刘某。
刘某称受伤后,自己曾连续向公司负责人张某发送三张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单,共请病假45天,并非私自旷工。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双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安保公司应向老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该安保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其与老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后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决。
法 院 审 理
那么,老刘与该安保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老刘入职该安保服务公司后从事保安工作,受该公司管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及劳动报酬、合同终止条件等,该公司亦按月向刘某发放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案涉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了明确约定。故法院认定刘某与该安保服务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构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那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存在怎样的区别?
劳动关系不等于劳务关系。首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一般不享有;
其次,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符合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再者,用工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一般具有职业性的特点,而劳务关系中用工一般具有临时性、流动性、不稳定性的特点;
第四,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法规,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
最后,争议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解决一般需仲裁前置,劳务合同纠纷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签订何种名称的合同仅仅是形式问题,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要落实到实质问题上,如双方主体符合劳动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等,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能认定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刘某认为该安保公司的辞退行为是非法辞退,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安保服务公司应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承担举证责任。该安保服务公司未就案涉通知中载明的“刘某因工作期间参与与保安员工作无关的工作受伤”提交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故该安保服务公司不能证明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其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 决 结 果
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该安保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视频拍摄、制作|济南电视台生活频道
张帆、王文君
原标题:《法行槐荫|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何区别 劳务合同员工受工伤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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