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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安全生产法篇(1)
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指导下,由法治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布施行20周年,也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施行一周年。安全生产法公布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安全生产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后,法治日报社联合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中国应急管理报社,将笔端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作者: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原理事长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宝明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规定。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作者: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梁嘉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做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同时考虑到一些行业领域比较特殊,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作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行业领域在适用安全生产法的同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作者:应急管理部原副部长级干部 武警部队森林指挥部原政委(正军职,少将警衔) 戴建国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机制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机制是立法价值取向和制度构建的重要基础,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而发展、充实和完善。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近几年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中不断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作者: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正司局长级)杨占科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义务的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设计的重要基础和基本要求。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作出概括规定,具体的义务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以及本法有关条款中进一步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作者:应急管理部人事司副司长 杨宁东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责任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工作的主要决策者和决定者,只有主要负责人真正做到全面负责,才能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作为分管领域的直接领导人员,应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作者: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 尚文启
作者:河南省地震局退休干部 王海军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按照宪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劳动保护,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这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
作者:中国地震局第二监测中心离退休党总支书记 刘文清
作者:应急总医院血透室护士 董卫红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是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工会通过各种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畅通职工民主表达渠道,是工会职责的应有之义。
原标题:《“书·法”系列之安全生产法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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