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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易门法院:心存侥幸贪杯 “醉”上加“罪”
以下文章来源于易门法院 ,作者易门法院
易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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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易门法院集中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两名“醉酒司机”分别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和三千五百元。庭审结束后,两名被告人被当庭逮捕。
被告人樊某于2017年4月18日、11月6日先后两次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因其一直未接受处理,其驾驶证处于违法未处理、扣留、注销状态。2022年10月15日2时5分许,樊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拉载张某某,从易门县经济园区附近行驶至易门县龙泉街道龙泉东路与东和路交叉口处时,被易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樊某的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经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樊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128.48mg/100ml。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25日对其曾经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9月22日被易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11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杞某某在易门县龙泉街道方屯社区三元宫打工处吃晚饭并饮酒,20时30分许,被告人杞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三元宫村欲返回六街家中,当车辆行驶至龙泉街道西环路会厅门口路段时,被易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被告人杞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07mg/100ml。经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杞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樊某、杞某某的行为均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故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在这里,法官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案为鉴,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驾驶意识,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给自身、家庭、他人和社会造成后果和危害,坚决抵制酒驾醉驾。
原标题:《【普法强基】易门法院:心存侥幸贪杯 “醉”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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