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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川灾区重建项目中弄虚作假,山东省一援川干部获刑11年
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历下区法院前不久作出一审判决,山东省援川指挥部园区建设组原副组长张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两个人的“小算盘”
不法商人杨某在济南市注册了一家空壳公司,盘算利用山东省援建北川灾区优惠政策“发财”;“援建官”张敏也在不断打着自己的“小算盘”,计算着如何安全地从灾区重建项目上获取“好处”。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山东省政府负责对口援建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为了帮助北川县迅速恢复建设,山东省政府迅速组织多个工作部门,成立了山东省对口支援北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援川办公室”,并在北川县设立援川工作指挥部。张敏当时被山东省政府相关部门派驻北川县,担任指挥部园区建设组副组长,主要负责“北川——山东工业园”招商引资并联系、监管入园企业。可以说,他是一名手握权力的“援建官”。
为了尽快招商引资,振兴北川县灾后的经济建设,山东省援川办会同当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投资优惠政策:山东籍的企业如果进入北川县的产业园,进行投资建设,可无偿获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减免三年所得税;还可获得固定资产建设投资总额最高20%的补助资金。相关政策也明确规定了投资入园企业申请补助的期限、标准、范围、资金申报、补助资金的拨付及监管等条件和要求。
看到山东省援川办对外发布的这些优惠政策,四川中盈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觉得这是一个“发财”的好机会。为了能免费得到土地使用权和补助资金,首先要顺利进入园区,没有山东籍公司,如何伪造一个?不以实际投资投产搞实业为目的,如何能套取专项资金?想到这里,杨某认识到,他首先要找到一个“里应外合”的人。
在关系人的介绍下,杨某很快就搭上了张敏这位“援建官”。“要得到山东省援川办的补助资金,必须是山东的企业到北川县投资,所以我打算先在山东成立一家公司。”张敏对杨某找他的目的很清楚,虽然他当时没有同意杨某提出的将其公司10%干股送给他作为感谢回报的建议,但是张敏也对杨某说,等事情办成了,可以将来再感谢自己。
接下来,张敏便授意其女友帮助杨某在济南市注册了一家公司,叫作羽琨公司。据后来张敏的供述,这个山东羽琨公司实际上在山东没有任何工作人员,羽琨公司与张敏女友的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但是这个合同其实就是一个收钱的幌子,羽琨公司没有实际租赁任何办公场所,甚至连一张办公桌也没有,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空壳公司。
更具戏剧性的是,在羽琨公司注册手续办理完成之前,羽琨公司就与北川县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了入园合同,签合同使用的印章是杨某伪造的,入园条件要求的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标准自然也全都是虚假的,这一切都是张敏运作手中的权力配合完成的欺骗行为。
入园合同签订后,张敏作为政府一方的项目联系人,后续跟进羽琨公司的投资建设情况。羽琨公司就这样顺利进入了建设园,并享受到零对价获取产业园区内14540.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优惠。杨某盘算着利用山东省援建北川优惠政策“发财”,在张敏的帮助下实现了第一步,而张敏也在不断打着自己的“小算盘”,计算着如何安全地从中获取“好处”。
违规办事要“回报”
张敏在明知空壳公司存在用假发票、假票据虚报的情况下,利用职权强行通过了对该公司的审核,使其获得两笔补助款。杨某“信守承诺”,按照补助款项10%的比例“回报”给张敏102万余元。
完成公司注册手续,并入驻建设园后,杨某就立即着手找施工队搭建空厂房,像模像样地购置生产设施,并催促北川羽琨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上报相关伪造的收据和发票。在对该公司相关手续进行审核期间,北川县政府相关部门认为,这些发票收据真假尚且难辨,建议在该企业竣工验收正常生产后,再据实发放补贴资金。而张敏当然是明知羽琨公司存在用假发票、假票据虚报的情况,自然,他也不会向上级领导汇报真实情况,而是不顾北川县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强行通过了对羽琨公司的审核,并以园区建设组的名义上报山东省援川办。很快,给羽琨公司的第一笔补助款便到位了。按照优惠政策,羽琨公司获得第一期建设开工补助资金685万元。
补助资金到位了,张敏也就开口提“好处费”的事了。当时,张敏跟杨某说,山东羽琨公司需要添置一部汽车。张敏后来承认:“我和杨某其实心里都明白,山东羽琨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在济南根本用不着什么车,我就是以这个名义,向他要辆车。”聪明的张敏为了规避风险,便使了一记障眼法,他让杨某以羽琨公司名义买车,落户在羽琨公司名下。杨某答应后,很快将25万元打到了羽琨公司账上。这笔钱很快被用来购买了一辆小汽车。经查,这辆车购买后不久,曾从羽琨公司过户到张敏女友的公司名下。后来张敏的女友听说杨某被调查,又将这辆车过户回羽琨公司。
按照山东援建北川的相关政策,入园企业在享受到第一期建设开工贴补资金以后,第二期专项补助资金应该在企业投资建设具备竣工生产能力后,核实总投资数,由山东省政府按照20%比例进行拨付。张敏知道,这又是一块“大有可为”的“肥肉”。
在第二笔补助资金申报期间,杨某一直在成都,张敏主要与北川羽琨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联系沟通相关事宜。经查,虽然对外的合同、手续等很多都是张某经办的,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杨某,特别是企业的资金,都是杨某说了算。张某对张敏、杨某两人私下的经济往来并不知情。一开始,张某还以为杨某就是单纯地投资办产、支持灾区建设,然而,当拿到第一笔补助款后,杨某并没有加大公司建设规模的意思,而是让张某继续申报补助金。
“不行!必须上报,不但要申报,而且,还要多申报!”杨某的这些话让张某意识到,这个项目可能根本不是用来经营建设的,杨某只是把这家公司作为一个套钱的融资工具,这种行为很可能是违法的甚至会构成犯罪。只想正经做生意的张某于是很快便离开了北川羽琨公司,与杨某分道扬镳了。
根据调查,羽琨公司实际的固定资产投资仅3000余万元,而在张敏的帮助下,羽琨公司顺利通过了高达8000多万元的虚假申报。张敏对此不但没有按照规定认真审核,而且督促审核组抓紧审核,尽快发放资金。最终,羽琨公司顺利通过了审查。
2010年10月的一天下午,张敏将杨某约到当时他所居住的援建指挥部寝室说:“我要按补助款10%的比例提我个人的活动经费了,回济南也方便活动活动。”听到这个数字,杨某在心里算了一笔账,补助金的10%,那就是100多万元啊。他向张敏提出,因羽琨公司资金紧张,能不能先给他20万元。张敏听到这样一番表态后,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帮你申请下来这么大额的补助款,跟你要这点活动经费不过分,而且这也是最后一笔补助了,以后再也没有了,你自己看着办吧!”当时,羽琨公司申请的第二笔补助资金还没有到位,杨某心里不踏实,于是就同意了。杨某提出来,这笔钱必须打到山东羽琨公司的账户上,让张敏女友想办法转出去。
第二笔补助款发放到位后,杨某“信守承诺”,按照10%的比例,转款120万元至山东羽琨公司账户,之后,张敏让其女友分6次转走钱款,共计102万余元。
杨某以为只要把钱打到公司账户而不是打到张敏或其女友的个人账户上,那就不构成行贿,出了事也是对方职务侵占而自己就可以免责了。然而,他的如意算盘打错了,即便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穿上“合法的外衣”,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犯罪手段多么隐蔽,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身犯两罪被“法办”
“我现在非常后悔,自己手中有了权力,就头脑发热,不知道怎么使用了。除杨某的公司外,我还帮助另外三家企业入园,也收了好处费。”张敏主动交代了其收受其他三家单位贿赂情况。
历下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张敏不对上报材料认真审查、不到现场核实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充分暴露了其职责意识的缺乏;同时他并不认为滥用职权会构成刑事犯罪,只想着申报越多,补贴资金就越多,分得的肥肉也就越大。身为一名多年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干部,张敏却并不清楚滥用职权罪的法律概念,这种法律相关知识和意识的严重缺位也很是让人感慨。
关于杨某称他打到羽琨账户的资金是张敏要求打过去用于公司发展备用金的辩解,经承办检察官审查,杨某的说法与张敏及其女友的说法不一致,经过审查之前其有罪供述的录音录像,并未采信他狡黠的说辞,认定杨某构成行贿罪。但是他的行为能否成为张敏滥用职权的共谋呢?据承办检察官解释,由于杨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张敏的职权范围和如何行使权力并不清楚,而且其在成都期间,很多具体事项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操作的,杨某和张敏双方的意思联络还没有达到滥用职权共谋的程度,所以只追究杨某行贿的刑事责任。据悉,2018年2月,经历下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尝到“甜头”的张敏,胆子和胃口越来越大,在帮助杨某套取第二笔专项补助款完成后,继续放任其贪婪的欲望。随后一个月,张敏利用职权又陆续帮助北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川某管业有限公司、北川某食品加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申领补助资金,在事成之后,分别收取三家企业负责人为表示感谢所送的好处费,共计55万余元,手段如法炮制。至此,张敏的全部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已被检察官们掌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进一步审查认定张敏、杨某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通过审查犯罪事实、情节和分析证据材料,办案检察官给出了对于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刑等方面的意见。据承办此案的公诉人介绍,张敏、杨某供述、相关证人证言、涉案公司财务资料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这名省直机关正处级领导干部隐藏的黑色秘密足可以认定了,他的行为完全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庭审当日,公诉人对张敏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达1960万元、受贿157万元等犯罪事实进行了讯问和举证,并当庭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张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难当,当庭认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制裁。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公诉人说案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检察官 贺冰洁
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张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亵渎权力,主观上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直接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1960万余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这起案件的线索研判和初查阶段,滥用职权罪指向相对明确,但并未掌握行贿、受贿的直接证据。经验表明,要么是渎职背后存在贪污贿赂问题,要么是贪污贿赂问题连带着渎职,两者一般是相互交错的,有必要将贪贿受贿同时纳入视野,全面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审查张敏滥用职权、受贿的证据与杨某行贿的证据,发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证据的证明力得以强化,铁证击溃了被告人荒唐的说辞,使其无以辩解,也使得案件更有说服力,最终获得法院的公正判决。
(原标题为:《 山东省援川指挥部园区建设组原副组长张敏,在四川北川灾区重建项目上弄虚作假,利用负责灾区援建协调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00多万元,而他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直接损失竟达1960万余元——渎职受贿交织,肥了自己坑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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