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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纷纷更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官方公开的新闻报道披露,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近日已纷纷更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报道,6月15日上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揭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张敏陪同参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此前报道,张敏今年6月初公开活动时的职务是“中央纪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税务总局党组成员”。6月12日,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动员部署视频会议时,官方报道提到,“税务总局领导,中央纪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和税务总局各司局正处长级以上干部在主会场参加会议。”
上述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多条消息低调披露,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已更名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
类似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农业农村部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监察组等派驻纪检监察组近期也纷纷通过官方媒体的报道进入公众视野。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的内涵和职能也得以拓展。此前,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地方层面一直在稳步推进。
譬如,6月8日,青海省纪委监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监察体制改革有关情况时透露,“将派驻纪检组统一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授予部分监察职能,实现监察职能横向扩展。”
另外的案例比如,《中国纪检监察报》今年4月报道称,“安徽省研究制定《关于深化省纪委省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赋予其监察职能,监督对象进一步扩展。”
根据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解释说,“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纪检机构改革实践经验,把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与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派出机关的领导方式,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在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正是从法律层面上将这一机制法治化、规范化……需要注意的是,各级监察委员会与本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与本级纪委派驻或者派出到该单位以及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的纪检组,也应当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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