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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商场踩到塑料袋滑倒,谁该负责?
原创 刘丰瑾 上海静安法院 收录于合集 #静·普法 33个
本想开开心心逛商场过周末
却一不留神踩到地上的塑料袋滑倒
而且还摔断了骨头
王阿姨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是自认倒霉还是要求赔偿
王阿姨能否顺利维权
又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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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王阿姨在周末来到某商场逛街,在经过一个较窄通道的时候,踩到了地上的塑料袋后滑倒。当时地面非常杂乱,王阿姨摔倒后没有得到及时救助,直到十分钟后路人发现了倒在地上的王阿姨,才帮忙叫了救护车。就医后,王阿姨被诊断为左髌骨骨折。查看监控发现,导致王阿姨受伤的塑料袋是几分钟前一名店员所遗落,但王阿姨在住院治疗康复后,因该商家与商场的租约到期,已无法取得联系,王阿姨只能先将某商场及其经营管理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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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及其经营管理公司认为,商场通道内灯光明亮、路面平坦,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况且事发监控显示,该塑料袋系几分钟前路过的店员所遗落,王阿姨不应向商场及其经营管理公司索赔,而应向遗落塑料袋的店员及其单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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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为
王阿姨摔倒的通道本身较窄,周边商家又在通道内堆放了较多杂物,不仅挤占了公共空间,也影响行人对路况的判断。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对商户堆物行为进行监督整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无法确定遗落人的身份,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路面上的塑料袋较为明显,王阿姨在逛商场时没有注意路面情况,对其摔倒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在充分释法后,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商场及其经营管理公司第一时间支付了赔偿款,王阿姨也向法院表示了感谢。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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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丰瑾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法官助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安保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于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业习惯、自身情况,积极消除危险因素,绷紧安全这根弦。而对于每一个个人而言,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践行文明安全出行,在公共场所要防止踩踏、摔倒、碰撞、火灾等意外情况的发生,提升紧急应对的意识和能力。若在公共场所内发生人身损害,要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锁定责任主体、还原事发过程、确定损失范围,为后期合法维权打下坚实基础。
文 | 刘丰瑾
编辑 | 范婷婷
原标题:《逛商场踩到塑料袋滑倒,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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