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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了!
原创 夏艳 上海浦东法院
离婚官司遇到财产纠纷怎么办?
夫妻共同财产能隐瞒吗?
如果隐瞒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了!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浦东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情回顾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屡生矛盾,被告去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缓刑并责令退赔近千万元,原告选择与被告共度艰难,以现有家庭财产替被告退赔,但被告却毫无改变,动辄恶语相向,家庭关系极度紧张。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判令两孩子抚养权归原告,家庭现有财产亦归原告所有。
为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厘清财产状况及分割范围,便于公正高效审理,浦东法院特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指南
Q1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至此,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一项法定义务,若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Q2
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范围?
离婚案件中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个人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Q3
不同财产类型的申报要求?
1.房产:提供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银行还款对账单等;
2.车辆:提供车辆产权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买卖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款对账单等;
3.现金、存款、理财产品:提供银行存单、银行历史交易明细、银行一本通等;
4.股票:提供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
5.保险: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用支付对账单、保单现金价值证明等;
6.债权债务:提供债权凭证、债之形成合同等;
7.其他与财产主张相关的证据。
Q4
申报期限是多久?
申报期限以法院发出的申报令的要求为准。一般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收到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若指定申报期限内确有困难,可向法院说明缘由并申请延长期限。
Q5
未如实填报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1.无正当理由怠于指定期限申报或拒绝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2.如未如实申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意味着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以往离婚案件中,当发生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当事人多依赖于申请法院开展财产调查,或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救济,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行,将有助于解决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境,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便于法院公正高效地解决离婚纠纷,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婚姻应珍惜,莫要当儿戏。
离婚请慎重,诉讼讲诚信。
申报有义务,瞒报要担责。
线索提供丨少年家事庭
本文作者丨夏艳
本版摄影丨董雪皓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原标题:《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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