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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赌桌合伙出“老千”,不料陷入连环骗
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
情
回
顾
李某松(已判刑)与被害人杜某林、牟某奎平时在打牌过程中联手出“老千”实施诈骗,但李某松认为杜某林、牟某奎杀自己“猪儿”(被骗钱),遂邀约谭某、刘某银(均已判刑)设套报复二人。
次日,李某松佯装与杜某林、牟某奎对刘某银实施“诈骗”,将其邀至广场斗地主。四人吃饭时,刘某银假借上厕所离开,李某松假装与杜某林、牟某奎商量如何骗取刘某银的钱,并当着二人的面向刘某银喝的啤酒中下“迷药”,刘某银返回后依计喝下。
随后四人到酒店开房打牌,刘某银故意输掉后让谭某送钱,输完后再次通知邓某勋(已判刑)和被告人张某等人送钱。邓某勋假装发现刘某银被下“迷药”,李某松主动承认下“迷药”事实。张某等人遂以暴力、报警相威胁,谭某等人在外接应,以调停人身份“调解”,最终敲诈勒索杜某林人民币4万元(实付3.7万元)、牟某奎人民币4万元(未遂)。嗣后牟某奎报警,所获赃款全部退还。张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
院
认
为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全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巨大,但部分未遂,对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张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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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行为害人害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风气,极易诱发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手段看起来好似“低成本高收益”,但触犯法律的代价不仅包括失去自由,还对自己的未来造成影响,希望广大群众远离赌博,自省自律,遵守法律法规。
原标题:《法院新闻|赌桌合伙出“老千”,不料陷入连环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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